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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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11600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 附:***1: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指南.doc ***2: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 |
2 | 学历和学位证明 | |||||
3 |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治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 |||||
4 |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
5 |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涉及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 |||||
6 |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 |||||
7 | 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 |||||
8 | 监测报告 | |||||
9 | 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等) | |||||
10 |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烧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 |||||
11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 |||||
12 | 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 |||||
13 |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 |||||
14 |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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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7:31:4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