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菏政办字〔2021〕58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
一、出台背景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市公安局代拟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充分征求吸纳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通知》(送审稿)已经过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并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大部分,主要政策规定内容为以下三点: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二、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管理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的集体户口,责成有关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把好“入口”。对已拥有合法产权住房并已入住人员督促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畅通“出口”,防止出现集体户口违规滞留空挂问题。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在我市乡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就业创业一年以上、在乡村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可在其经常居住的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自愿申请迁入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经常居住一年以上的,可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关键词诠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组织实施
一是市公安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依托配合好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负责进一步完善的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提升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三是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四是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好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解读,真正让改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策原文:菏政办字〔2021〕58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