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目标年均不会少于65万人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已于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市近几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目标。
这个新目标是,从2004年起,全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年均转移不少于6.5万人;到2007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28万人以上;对拟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全面开展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3万人。
据了解,为确保该目标的实现,我市将从现在起加快实施十项具体措施:
一、两年内,市郊五市三区建立起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区域性综合劳动力市场,使城乡各类求职者都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
二、各市、区将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职能,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代理社会保险、维护劳动权益等服务。各行政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居委会将有专人负责本村(居委会)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依托青岛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一体化的城乡统筹就业信息网络,2005年实现全市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联网,对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四、从现在起,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对经过就业指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作为转移就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指导和统计制度。
五、对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重点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的,按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按比例减收学费,困难家庭学生免收学费。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有关政策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能放开的要放开,可以取消的要取消,逐步实行城乡统一就业政策。
七、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八、今后,对招用农民工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以及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
九、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法规,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各级政府每年将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