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五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96,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3C),经查,“上海青”是当事人在随州市白沙洲农产品市场王正友处购进的,以7.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5公斤,购货款108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9.1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8月3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惠家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3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随州惠家优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23、NCP2042***********24,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3C、A2200***********4C),经查,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打发市场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6公斤,购货款18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3.1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打发市场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5公斤,购货款10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3.1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8月3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曾都区佳佳乐南郊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曾都区佳佳乐南郊超市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56,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2C),经查,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商户孙胜处购进的,进价为1元/斤,购进8斤,购货款8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1.2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8月2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郑寿菊(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郑寿菊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261,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2C),经查,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处购进的,购进价为1.5元/斤,购进5斤,购货款7.5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2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8月3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曾都区亮丽蔬菜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2****2388),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泥鳅”,购进日期2020年7月17日,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 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水产品“泥鳅”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李姓老板水产批发处以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4.1公斤,计65.6元。尔后,以2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2020年8月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嫦娥调味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2****2440),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红壳鸡蛋”,购进日期2020年7月17日,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农副产品“红壳鸡蛋”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13日,从随州市南烟墩一养鸡场谢老手中以17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5件(22.5公斤/件),计875元。尔后,以1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2020年8月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万友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1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食0702),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所加工配送的“糖三角小馒头”(生产批号:2020-07-19),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糖三角小馒头”(生产批号:2020-07-19)为当事人加工的,并配送给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环潭连锁店,共计3公斤,价格6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8元,当事人在2020年8月17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口述做营销活动没有获利。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020年7月份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合格表
2.2020年7月份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