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如对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 联系人:杨柳 联系电话:0712-5225520 电子邮箱:alcsk5225520@163.com ***: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实现优粮优价,确保农民增收,促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应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粮食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信用保证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科技经信局、合作银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安陆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优质稻收购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提请市政府修订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信用保证基金准入企业;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审批信用保证基金的补偿和追偿;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决定优质稻收购贷款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基金办负责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合作银行审核准入优质稻收购企业的资质,组织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贷款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报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协调优质稻收购贷款相关事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开展绩效考评;提请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支付,协助进行逾期贷款的追偿。 市财政局负责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注入、专户审批;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协助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追偿和补充。 市人民银行、银监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科技经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对贷款企业的征信记录、融资、负债、纳税、企业及法人守法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协助进行逾期贷款的追偿。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企业的准入推荐、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户,按市基金办要求开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的追偿。 第七条 市优质稻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市基金办关于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会议由组长召集。市基金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安排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落实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基金归集 第八条 基金规模。按企业自筹出资和政府筹资参与形成总基金规模,其中:政府筹资300万元、企业按所需贷款额度及贷款放贷比例出资。合作银行按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的3至10倍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资金。 政府筹资由省政府对率先成立“优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专户的示点县奖励资金、“优质粮食工程”和“粮食风险基金”部分资金、市政府批拨的专项资金等组成。 第十条基金账户。由市基金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十一条 基金归集。市基金办负责将政府筹资注入到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中,并将企业自愿缴存的资金归集到信用保证基金专户中。信用保证基金存期原则上为1年,执行一年期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合作期满,在贷款行收回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要向市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出资(如参与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基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差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运作。未获得合作银行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保证基金。 第四章 准入企业 第十三条 准入对象。信用保证基金准入对象是指经市基金办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为已纳入安陆市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 第十四条 准入条件。准入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财务管理体系健全,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且近2年无连续亏损; (二)持有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信用等级BB级(含)或相应等级以上; (四)有足够的仓容; (五)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准入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增信贷款担保业务,并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 (二)资质初审。市发改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踏查,确定初选名单,报市基金办,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确定。市基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初选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并报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入围企业在缴存了信用保证基金后,方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增信贷款业务。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中择优确定。合作银行一年一选定。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合作银行和其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二)按信用保证基金到位总额的3至10倍发放优质稻收购贷款; (三)优质稻收购增信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优惠利率执行; (四)合作银行应会同市发改局加强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切实防控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与市基金办通力协作,按照自身的信贷审批规定和流程,积极开展粮食企业授信工作,提高办贷效率,并将授信情况报市基金办。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增信贷款申请,并按合作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银企对接。合作银行按照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办法受理企业的申请,加强与企业的对接,明确如下条件和要求: (一)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用于优质稻收购,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 (二)单户企业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基金的10倍; (三)借款企业要做到:1.企业申请增信贷款原则上具有履行合同的10%自有资金;2.利用增信贷款收购入库的优质稻实行存货质押;3.为基金增信贷款提供的抵(质)押资产不得为其他贷款进行抵(质)押;4.企业销售时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销售资金必须回到贷款行账户。 (四)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要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办理。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先调査、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办理信用保证基金担保措施。 (一)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市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防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二)市基金办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贷款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三)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担保措施,按信贷办理程序报请贷审会审批。在贷款发放前,粮食购销企业应将《优质稻购销合同》分别提供给市基金办和合作银行,市基金办和合作银行在收到合同2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合同真实、合法和可操作性后,双方签字盖章,并根据企业收购需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基金办、合作银行要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增信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基金办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增信企业粮食收购业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优质稻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区或专仓保管,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要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基金办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在借款期限内,允许企业周转使用增信贷款,但到期必须收回贷款本息,切实做到粮走钱回。要***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如有资金风险要立即停贷。 为确保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允许贸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结算资金,但不能超过自有资金、企业缴纳信用保证基金和资产总额之和;加工企业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在合作银行账户内的现金存款和库存粮食价款之和应大于或等于增信贷款数额,否则实行“动粮还款”。 第二十五条 市基金办、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账实、账账相符。利用现有监管手段对贷款企业实行监管员驻库监管。 第八章 代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补偿。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市基金办、合作银行要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代偿顺序。由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时,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用于代偿,其次按该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占总基金规模的比例使用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基金用于代偿,代偿后剩余贷款本息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代偿程序: (一)逾期告知。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借款企业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贷款本息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还款的企业,合作银行要履行至少两次催款,并书面告知市基金办和合作银行的上级机构。 (二)启动追偿。企业贷款本息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经市基金办、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展期的除外),市基金办、合作银行要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采取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强制竞价出售粮食或产成品等措施。 (三)代偿启动。贷款本息逾期30个工作日后,合作银行向市基金办出具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函》,市基金办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合作银行,按约定的比例给予代偿。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实施追偿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事项,不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合作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保证基金风险评估与补充。为保证信用保证基金持续安全运营,市基金办在每年末对本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次年是否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贷款后的政府出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在次年6月底前补充到位;暂停开展粮食收购贷款业务的,待审计分析、整改完善,贷款收回率达标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解散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资金来源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银行终止与其信贷合同关系,且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贷款业务;市发改局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具体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