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税局学习中央四部委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新规定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学习。
《通知》要求清理储备机构。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范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确定合理规模。土地储备规模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四部委要求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处置存量债务。对2014年12月31日前经清理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通过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调整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今年起,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通讯员郑勇 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