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沙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沙市区2021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以来,沙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拟征收土地共计19.8894公顷。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集体土地19.8894公顷,其中农用地18.3829公顷(含耕地10.3758公顷、农村道路1.0063公顷,坑塘水面5.6145公顷,沟渠1.3663公顷),建设用地1.5265公顷(宅基地1.5265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共涉及Ⅲ类等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8万元/公顷,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总额为1591.8388万元。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1.2万元/公顷,共计金额:323.7250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6.8万元/公顷,共计金额:485.5874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青苗补偿费:耕地青苗补偿执行《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沙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0]22号)文件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9万元/公顷,共计40.4656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其他土地补偿费:其它土地补偿标准为78万元/公顷,共计742.0608万元,支付对象: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该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其他地上附着物,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集中培训推荐就业和社保安置相结合方式。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偿执行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耕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被征地农民。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公告期满(2021年4月24日前)到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2021年4月24日前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对本次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向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沙市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反映(联系人:郭敏,0716-8102182)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现场公告、网上公告。
沙市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