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点军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主要特点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三条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区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条突发事件报告遵循按标准报告、逐级报告、准确及时报告、连续完整报告、稳妥谨慎报告的原则。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参见《宜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不受标准规定限制。
逐级报告原则指严格执行报送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第一顺序是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直部门如需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区政府应急办搞好衔接。对于特别重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区直部门办公室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稳妥谨慎报告原则指核准事实、快报情况、慎报原因,***信息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突发事件报告必须遵循规定时限及要求。
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要在事发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初报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和终报。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若遇特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报指在事件发生后通过电话、短信、传真口头或书面报告;续报指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进展、新情况进行不间断后续报告,重大事件或有市区领导同志批示的事件,要每天一报,直至该事件处理结束为止;终报指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对整个事件的发生及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第六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必须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简明、准确,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下一步的措施建议、请求事项以及现场联系方式等。初报突发事件信息,应按照《点军区突发事件报告单》(见***)规范填写,详情采取续报形式再报。
第七条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有明确批示和要求的,区政府应急办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传达,其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建立多种有效联系、沟通渠道,明确应急值守带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7×24小时值班。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机、办公室主任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应急值班联系、沟通方式要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要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视情报告。要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情报人员,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第十条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此项工作,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区政府应急办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迟报、漏报、瞒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宜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
2、点军区突发事件报告单
***1:
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凡是达到以下标准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长江流域(宜昌段)、清江或沮漳河发生一般(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设防水位)及以上洪水;
2、多条中小河流发生一般及以上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一般及以上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及以上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较大及以上险情;
5、3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及以上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全市性轻度干旱或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县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中小型城市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8、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涉水工程设施险情或由其衍生的其他突发性灾害;
9、全市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在3000人以上或局部地区转移安置人数在1000人以上;
10、其他应该报告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2、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3、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4、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5、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6、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的气象灾害;
7、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8、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9、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的气象灾害;
10、6小时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
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和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11、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气象灾害;
12、其他应该报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发生在三峡库区大于2.5级的地震;
4、其他应该报告的地震灾情。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发生在三峡库区的一般地质灾害;
4、其他应该报告的突发地质灾情。
(五)生物灾害。
1、因鼠害、蝗虫、棉铃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发生局部性(某地)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5~10%(10~15%)的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
3、其他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4、其他应该报告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被困的森林火灾;
2、受害面积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4、10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需要市防指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应该报告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被困的事故;
2、造成较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10人以上住院观察治疗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事故;
7、工程建设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中毒的安全事故;
8、导致市内城市供气系统发生3000户(或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或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9、导致市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1万户及以上的居民,连续1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10、轮船触礁、碰撞、搁浅等较大事故;
11、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事故、较大未遂伤亡事故;
12、其他应该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铁路行车及信息系统事故。
1、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已经(即将)导致3人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铁路沿线群众的铁路行车事故;
4、宜昌车务段管内京广、京九、焦柳等线行车中断,经抢修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宜昌车务段发生运输调度系统、客票发售与预定系统等重要信息系统由于外部攻击、设备损毁、数据丢失等原因,导致信息系统瘫痪,中断运行2小时以上,造成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故;
6、武汉铁路局应急办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属宜昌境内的铁路行车事故;
7、其他需要报告的铁路事故。
(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在宜昌市境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民用航空飞行事故;
2、航空器在宜昌市境内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航空器在宜昌市境内失踪,机上载有人员;
4、其他应该报告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1、电网发生停电事故,对本地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活、社会正常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等构成较大影响;
2、电力生产发生事故、电力设施遭受破坏、遭受自然灾害、电力供应危机等各类突发事件,虽未达到湖北电网公司进入大面积停电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但对宜昌电网构成威胁的事故;
3、引起市级新闻媒体关注的停电事故或其他有关敏感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4、其他需要报告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五)水上突发事件。
1、长江流域宜昌辖区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中毒水上突发事件;
2、对三峡库区或10万人口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4、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一般以上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事件;
6、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Ⅳ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Ⅴ~Ⅵ级航道断航的事件;
8、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事件;
9、其他发生在水上的突发事件。
(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
纠纷,引起一般及以上群体性影响的;
3、5类及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在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失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
5、转基因生物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失调,有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或可能对社会、经济、政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6、其他应该报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七)通信保障事故。
1、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或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2、其他应该报告的通信保障事故。
(八)特种设备事故。
1、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一次受伤或中毒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具体包括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在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环境里所发生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坠落、倒塌、碰撞事故。
2、其他应该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7、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8、1周内在1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11人以上;
9、其他需要报告的突发疫情。
(二)动物疫情。
1、较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工型口蹄疫疽等)在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2、在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鸡瘟、鸡新城疫等)造成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4、人畜共患病疫情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乙脑、链球菌病、炭疽等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县(市区)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可疑动物疫情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2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但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
3、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办),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1、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群体不良反应中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2、其他应该报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五)学校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出现1人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乡镇(街办)行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死亡或中毒1人以上;
6、其他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口岸查验出隐匿运输、邮寄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核与辐射性物质,或因此造成人员损伤的突发事件;
2、口岸范围内的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快件被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核与辐射性物质污染,或因此造成人员感染或污染的事件;
3、其他应该报告的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类
(一)粮食应急事件。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在宜昌市城区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2、发生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3、其他需要报告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突发事件。
(二)金融应急事件。
1、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事件。
1、境外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3人以上受伤涉我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驻境外机构和人员及财产一定损失的突发事件;
3、造成外国驻宜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般及以上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较大群体性事件。
1、由各种原因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
2、参与人数30人以上,发生打、砸、抢、烧行为的群体事件;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且参与人员明显有过激行为的事件;
3、院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4、院校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交通拥挤踩踏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江河堤防、水库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及主要军事军工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攻击国家党政军机关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危害的事件;
5、袭击、劫持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无辜平民,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危害后果的事件;
7、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爆炸、核辐射对三峡坝区、葛洲坝以及重要桥梁、隧道等进行恐怖袭击和破坏的事件;
8、其他需要报告的恐怖袭击事件。
(六)旅游突发事件。
1、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游客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2、宜昌市公民出国(境)旅游时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3、宜昌辖区境内发生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一次造成1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的突发公共事件;
4、在游客中,发生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事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高于年内预期控制目标或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2、当个别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半个月内,由于非正常原因,累计上涨超过10%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报告的市场价格波动突发事件。
(八)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1、与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有关的各种恶意破坏、攻击(含未遂)的突发事件;
2、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上插播有害信息,或干扰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各种突发事件;
3、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4、卫星地球站上行传输中断,卫星或转发器故障,威胁卫星传输或造成卫星传输中断的突发事件;
5、在重要保证期发生事故并造成节目停播(停传)的突发事件;
6、因网络、信号原因导致中央及省卫星、市广播电视信号存在可能中断危险的事件;
7、因停电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信号大面积中断的事件;
8、其他需要报送的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点军区突发事件报告单
报告单位:报告人:
上报单位 | 上报时间 | 月日时分 | ||
事发地点 | 事发时间 | 月日时分 | ||
事件类别 |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其他□ | |||
事件级别 |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普通□ | |||
基本情况 | ||||
请求事项 | ||||
事件处置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区直部门填写) | 已报□ 未报□ 拟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