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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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7日发表
为加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辖区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请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于2016年4月30日前携以下资料到县档案局进行备案: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机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或四证合一证)复印件;
2、从业人员档案岗位培训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册;
5、法人简历复印件;
6、主要工作业绩。
逾期未申请并通过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
特此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档案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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