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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30日发表  


  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8日

  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按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实施、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工作流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动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本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向各预算单位一并批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优先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江汉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网络备案工作。

  (一)备案的内容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单位及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品目类别及名称、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名称等。

  (二)备案的时间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电子商城采购除外),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

  (三)法定审核审批项目的计划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项目特殊需求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采〔2015〕878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武财采〔2016〕395号)和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条款,报市财政局和区政府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四)需要说明的几种备案情形

  1、服务类续签项目的备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各单位通过“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选择“续签服务项目”,并将首次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上传,完成采购计划网络备案手续。

  2、预采购项目的备案。对符合规定情形,需要预先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由区属各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将预算指标列为“F”类,同时上传有关申请资料,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

  3、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备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从2018年6月1日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管理系统”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

  4、各单位建立供应商项目库的计划备案。采购人因履行职能需要,需频繁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累计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社会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库(有效期为1年),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按照规定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通过“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选择“建立供应商库”采购预算金额为“0元”,同时上传服务方案及有关申请资料,完成采购计划网络备案手续。

  第四章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入库的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适用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电子商城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代理机构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从湖北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专家名单及选取方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报告送交各单位,各单位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合同约定应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上传合同及***,完成合同网络备案,系统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上一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结转、结余指标随对应项目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并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单位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八章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建立内部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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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22:55:3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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