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后果很严重两名违法人被依法拘留
2月19日13时许,渌口派出所民警在渌口镇梅苑小区菜市场处置张某军寻衅滋事警情时,违法嫌疑人张某军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言语威胁、辱骂。
2月20日,违法嫌疑人张某军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19日15时,渌口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称:在渌口镇中央时代广场停车场附近有人打架。民警迅速赶至现场了解情况,当事人宋某不顾民警现场劝阻,继续追打报警人张某。为控制情绪激动的宋某继续伤害报警人,民警欲将宋某带离现场时,周某某(与宋某同车)上前阻拦并抓住民警衣领推搡辱骂民警,阻碍民警执法。
2月20日,违法嫌疑人周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宋某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
对于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和任何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的违法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希望广大民众遵法、守法,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