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工作,防止和杜绝欺诈冒领现象发生。醴陵市人社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现对此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待遇领取采取的是一年一次的领取资格认证。部分待遇领取人员可能出现死亡以后亲属或者村组数月不申报死亡的问题,最多可达11个月之久。造成养老保险欺诈冒领现象的发生。特别是2011年7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以后,推行了按月死亡申报制度,但是执行情况非常不理想。基层业务经办对死亡申报的随意性大,甚至有村干部违规推迟申报,导致出现人为冒领的现象,由此产生的问题在今年全省社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中体现尤为突出。进一步明确和压实镇(街道)、村(社区)的主体责任,调动村(社区)一级死亡申报的积极性,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回责,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社会各层面的监督,探索和建立死亡申报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是当前各级社保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讲话精神,守护好老百姓的“养命钱”的重要课题和重要任务。
二、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年审认证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集中年审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信息比对和本人主动告知相结合的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的内容。内容包括:领待人员是否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领待人员是否服刑;领待人员是否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籍);失业保险的领待人员在领待期间是否就业或应征服兵役。
(二)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具体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年审认证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领待人员本人或亲属利用智能手机,登录人社部门指定的“人脸识别”技术平台自主进行认证;对行动不便(长期卧病在床)的领待人员,由村(社区)干部持智能手机***协助进行认证服务;对其中不能自主摇头的领待人员,采用“三合一”拍照方式进行认证。手机认证比例需达到98%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集中年审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领取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失业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每月进行一次,领待人员必须按期参加资格认证审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拒不参加资格认证或者资格认证未通过的人员,相关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认证合格后再按规定补发。
(三)关于停发待遇信息申报。各镇(街道)负责统筹所辖村(社区)人员的异动信息申报工作,村(社区)为第一责任主体,发现户籍地或常住地为本辖区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应当停发待遇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因村(社区)申报不及时造成多发待遇的,由村(社区)负责追回多领待遇。公安、民政、卫健、司法、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收到死亡或其他应当停发社会保险定期待遇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相关待遇。
(四)关于监督管理与奖罚措施。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及管理权限,实施“谁发放谁实施”的原则,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工作进行稽核监督检查。 村(社区)及时准确上报领待人员死亡信息或者其他应当停发待遇信息的,给予40元/人的信息报送工作经费。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和稽核发现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的情况,由该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回多发待遇。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村(社区)、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冒领死亡人员或他人养老金的,依法从严处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在资格认证年审、办理终止或停发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从严处理。
醴陵市人社局
2021年11月5日
原文连接: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