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已于2016年1月6日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
宝应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以下称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
第五条 听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听证工作。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工作人员、听证陈述人(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
第七条 听证工作人员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2人,记录员2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与征收补偿方案审查工作无关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二)就房屋征收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查,听取与会各方的陈述、申辩;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记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听证陈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总数不超过9名,其中被征收人代表人数不少于5名。
被征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本人是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报名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被征收人代表在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中产生,在申请期限内,被征收人代表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动成为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人代表申请人数超过5人的,通过抽签方式选定被征收人代表。
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房屋征收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听证会设包含新闻媒体人员席位的旁听席,旁听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
自愿报名申请旁听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旁听人员按照申请人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额满为止。
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30日,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证公告在宝应政府网站和房屋拟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组织部门;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
(三)听证报名条件、时间、方式;
(四)被征收人代表和旁听人员产生办法和名额;
(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和宝应政府网站上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旁听人员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听人员参加听证,并将《听证邀请函》送达公众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被征收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听证会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代表或公众代表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申请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可以出具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三)对房屋征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代表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可以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名单与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陈述人陈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四)听证陈述人进行答辩;
(五)主持人就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调查;
(六)听证陈述人、被征收人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归纳各方面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各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陈述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听证会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共同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听证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说明;
(三)听证各方意见概要;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意见报告和听证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修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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