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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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各参保单位: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扬人社〈2015〉26号)精神,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另作规定。
三、请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费率调整工作。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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