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效率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
推进“放管服”改革是推动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战略举措,市政府提出了“全省最快、全国领先”的目标,持续深化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能,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我市招投标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深入调查分析,多次与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听取多方意见与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文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本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制定。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通过对我市公开招投标相关项目的调研,各相关部门单位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各环节的衔接紧密,整体情况良好。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个别环节规定上不统一,各部门单位均执行最严格的相关条款,所以在程序上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因此,通过对上位法的研究出台本政策。。
四、文件出台的意义
根据***“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等要求,我市出台该政策,对于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前期审查多、修改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文件主要内容共6条。
第一条“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置审查”。该条内容,主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借鉴天津市做法制定。本条的“即予备案”,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招标备案”所需材料后不需审查进行即时备案,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违犯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此规定的出台,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要本着对自身和项目负责的原则择优合理确定。
第二条“容缺受理办理招标备案”。该条内容,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以及经过多年容缺受理制度的实践而制定。本条的“容缺受理”,主要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完成项目立项手续,设计方案、采购计划等确定,施工图审查完毕或通过评审确定控制价后,招标备案即可容缺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工程招标的前置要件”。该条内容,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的规定制定。开标程序完成,确定施工单位和中标价格后,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完善剩余相关手续。
第四条“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查”。该条内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制定,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该条内容,是严格按照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了任务的进一步明确。
第六条“优化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该条内容,是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进一步精简了办理事项,推行业务办理承诺制,全面深化“3545”改革。
六、文件的落实措施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确保文件的落实。要认真学习文件内容要求,厘清职责,明确任务,找准各自在工作推进中应肩负的责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完善调查机制和手段,认真组织核查和处理。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18〕7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效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