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
5月31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宜昌市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成因,并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进行了解读。
宜昌中院新闻发言人张士勇指出,宜昌市未成年人犯罪集中为盗窃和抢劫,并新增电信诈骗、交通肇事等犯罪类型,其中80%至90%为共同犯罪。文化程度低、成长环境不佳、家庭和社会教育缺失等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通过多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宜昌市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效果显著,犯罪率逐年下降。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2010年的192人下降到41人,在犯罪总人数中占比从7.2%下降到1.5%。
新闻发布会还就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问题。《民法总则》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年龄。《民法总则》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纯获利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强调了抚养和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监护的权利。《民法总则》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监护人的指定、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监护制度的构架是家庭为基础,社会为补充,国家为兜底。
《民法总则》还细化和完善了民事权利对自然人的保护。《民法总则》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比如剪头发、打耳光等行为不足以侵害到健康,但仍然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可以通过新增的身体权来保护。(记者裴姝婧、见习记者田小春、通讯员石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