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殡仪馆门面招租公告
威宁自治县殡仪馆门面招租公告
受威宁自治县民政局委托,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威宁自治县殡仪馆食堂进行公开招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威宁自治县殡仪馆门面招租
2、项目编号:WNJY-2017-CQ002号
3、项目联系人:杜鹏
4、项目联系电话:138****6602
5、竞价方式:现场报价、增价竞价,加价幅度为1000元及整数倍。
6、标的基本情况:威宁自治县殡仪馆门面6个,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环城路殡仪馆。所有门面水、电分表安装到位。8号门面51平方米、9号门面51平方米、11号门面27平方米、12号门面51平方米、13号门面51平方米、14号门面27平方米。
7、竞价须知:
(1)11号、14号门面底价15000元/个·年。
(2)8号、9号、12号、13号门面底价30000元/个·年。
(3)13号门面最高报价低于其他同面积门面(8号、9号、12号门面)平均成交价格的不能成交。
(5)8号、9号、11号、12号、14号门面可用于殡葬用品和日常用品经营,不能用于餐饮经营;13号门面只能用于清真餐饮经营。
(5)租期3年。租金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0%。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通知殡仪馆停运,撤迁等原因导致所租门面不能继续使用,合同终止。所交租金自合同终止日按实际使用情况退还。
(6)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垃圾清运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7)租赁期内房屋、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的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9)承租人自行办理市场监管、卫生、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依法合法诚信经营。
(10)每个承租人可以参与任何一个门面的竞租,但只能成交一个门面。承租人成交后不能再参与其他门面的竞价。严禁利益相关人同时参与多个门面的竞租(利益相关人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实施各种形式的围标、串标等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取消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投标资格。
(11)本次竞价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12)承租人可自行到殡仪馆进行考察,联系电话:0857-6229944、0857-6228844。
8、承租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9、报名信息: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28日9时0分--2017年3月30日17时0分(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 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五里岗便民服务中心A区四楼A-08室。
(3)报名所需资料:A自然人报名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B. 个体工商业经营者报名的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有效身份证。以上所有证件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二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报名材料费用:300元人民币。
10、竞价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3月31日10时30分
11、竞价地点: 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五里岗便民服务中心A区三楼
12、竞价保证金情况:
(1)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后至2017年3月30日17时
(3)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帐
(4)开户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专户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支行
帐 号: 0705 0013 0000 0129
(5)竞价保证金:承租人必须于2017年3月30日17时00分前向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价保证金。
承租人和保证金缴款人必须是同一人。未竞租成功的,保证金由我中心在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成功的在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承租人自主经营,经营期间自负盈亏。承租人必须依法用工,食堂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2)13号门面承租人的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为自理,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省市县相关标准,招租人有权监督并检查。保证食材来源合法,不使用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保证食品卫生。招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服务和食品的质量、食材和用品来源拥有监督权。承租人经营期间提供的服务及菜品质量、份量等不得欠缺。招租人按时对承租人进行考核测评,考核不合格且不加以整改的,招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具体考核测评方案以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承租人在经营前需取得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许可,如在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负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日常经营中必须接受招租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租期内,承租人需保证招租人固定资产、相关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要进行修复或更换。租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租用,要如数完好移交招租人。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作承租人自行解除合同:1、超范围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违纪违法经营被公安部门查封; 3、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电费、租金及其它费用造成停业的;4、违反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被食药监部门查封的。因承租人原因解除合同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招租人有权追究承租人经济责任。
(7)若承租人成交后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