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2〕171号)
根据《关于顺德区2011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410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大良街道苏岗社区股份合作社使用的0.022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划作该股份合作社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良街道苏岗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用地(苏岗旧寨活动中心建设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大良街道苏岗社区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及地类:大良街道苏岗社区股份合作社,面积0.0222公顷(折合0.333亩,全部为农用地)。
四、上述土地属大良街道苏岗社区股分合作社自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及《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2年6月22日前通过居委会或股份社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我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何***,联系电话:22836071)。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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