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9)18号).pdf
2019年4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下称《指引》),本文就《指引》的出台背景、目的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指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
2018年顺德区委区政府将村级工业与作为“头号工程”推进,同年4月3日,区委区府办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鼓励商品厂房建设,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地支持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为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广东***精神,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2018年9月顺德获广东省委深改组正式批复同意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 2019年2月,《实验区实施方案》由广东省委深改委正式印发,要求坚决打赢村级工业园改造整治提升攻坚战,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空间,全力支持顺德区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为促进村级工业园改造商品厂房项目高质量推进,起草了本《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内容有六大点。
(一)适用范围。为鼓励产业集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顺德实际,规定《指引》适用范围为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范围并位于《顺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产业集聚区内,改造后项目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拟开发建设为商品厂房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后期项目顺利推进,结合项目实际并简化审批,要求改造单位在改造方案阶段即明确改造后拟进行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在“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认定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前介入会审,符合有关条件经批准后在认定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土地整理及供地的相关规定。引导改造主体可通过政府实施、自主实施或引入前期投资人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项目改造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强调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四)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实施意见》,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规定商品厂房的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2.5,同时要求其开发建设应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为鼓励连片改造,以及满足现代化园区高标准配套需求,规定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2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并根据《实验区实施方案》有关政策,允许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部分可以分割销售。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房地产项目的标准和规范。
(五)项目经营销售的相关规定。项目转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项目开发经营主体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内厂房及可分割的配套设施(不含公共配套建筑,下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及现售,下同)。经批准后,开发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销售,根据《实验区实施方案》,为保障生产厂房的产业使用方向,避免变相改变使用用途,要求分割销售单元面积(即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套设施销售方面,原则上要求面向项目内生产厂房业主销售。具体项目入园标准由区经促部门会镇政府(街道办)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与开发建设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予以落实。
(六)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商品厂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指引》有效期
明确《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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