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勒流街道围内河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勒流街道围内河涌管理规定》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勒流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勒流街道围内河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内河涌的管理,充分发挥内河涌的排涝、引水、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主干河涌、支干河涌、支河涌,主干河涌由水利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分别有扶安河、勒良河、黄连河,管理范围包括从河两岸岸线算起每则留10米为护河地;支干河涌、支河涌由辖内的村(居)委会直接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从河两岸岸线算起,每则留五米为护河地。 第二条 街道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办、规划管理办、国土资源管理所、环保办、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能、权限,协同水利部门、村(居)委会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有碍河涌畅通的行为。 (二)擅自堵塞、覆盖河涌、盖搭水棚、弃置沉船、长期停泊居住等。 (三)未经污水处理向河涌排放工业废水及其它污染物,污染河涌的行为。 (四)电鱼、毒鱼、设置拦河鱼网,鱼箩、圈养水仙及其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行为。 (五)破坏护岸设施、绿化,损坏、警示标志牌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涌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前向水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 (一)修建各类穿(跨)河(岸)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 (二)修建各类建筑或工程设施及临时堆放物。 第五条 对内河涌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及各项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利部门联合各职能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六条 水利部门、各村(居)委会要有规划、有步骤分年对辖内的河涌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河涌的纳水、排涝、引水能力,努力改善水环境。 第七条 为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必须加大对内涌进行合理换水,利用涨退潮的自然规律进行大排、大灌,努力改善内涌水质。涨潮时引水,最高内涌水位控制在1.2米以内(珠基下同)。 第八条 当外江水位高于内涌排涝水位,各水(船)闸不能自流排出,又遇上大暴雨,各电排站的提前开机水位为1.0米。 第九条 未完成基圹整治的各村(居)委会、股份社继续加快推进,按规划设计要求,圹头基及基耕路的高程控制在2.5米以上。 第十条 为把暴雨灾害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各村(居)、各单位和业主务必要把地势低于2.0米高程的圹基、路基、厂场实行自救加高加固措施。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妨碍内河涌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勒流街道水利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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