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顺德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村(社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人提供满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全流程监管、社会参与,适度普惠、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对象审核审批,资助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组织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及资助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村(社区)协助对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对象申请和初审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含平安钟)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第二章 服务载体
第六条 区级养老平台建设运营。区民政部门负责建设顺德区养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养老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养老平台运营商)进行开发、运营和维护。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
第七条 服务供应商纳入养老平台管理。区民政部门制定养老平台的服务供应商管理标准,授权养老平台运营商对申请纳入养老平台的服务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标准的服务供应商与养老平台签订协议。养老平台运营商负责对服务供应商实行服务质量和当月服务回访评价的线上全流程监督。服务供应商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居家养老电子券发放及使用。镇(街道)通过养老平台每月为资助对象发放下一个月与资助标准同等额度的电子券,按“上月发放、当月服务、次月结算”的方式使用,不能滚存,适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顺德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中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类产品,资助对象既可每月自行登录平台使用电子券购买居家服务,亦可委托村(社区)干部或亲属代其使用电子券,为补贴对象选购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产品上线及购买。养老平台制定养老平台的居家养老服务产品上线要求,服务供应商拟上线发布的养老产品信息,须经养老平台运营商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服务类的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按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指导价,非政府购买服务类的居家养老服务产品则由服务供应商自主定价。服务对象实名注册养老平台账号,通过养老平台购买养老服务产品。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好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不在服务范围:
1. 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 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 已入住养老机构的。
第十二条 资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临界家庭中的老人;
2. 享受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烈属、孤寡、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亲属)生活的老人;
3. 60周岁及以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 60周岁及以上残疾退役军人。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
本人退休金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独居、无子女或仅与残疾子女(亲属)同住的老人(含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孤寡老人)。
(三)第三类资助对象。
90周岁及以上老人
(四)第四类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所认定应纳入政府资助的其他老人,资助范围及标准由所在镇(街道)确定,须向区民政部门报备。
上述四类对象只能选择纳入一类享受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中第一、二类资助对象须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后按照以下资助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属于轻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类资助对象中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按照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100周岁以下老人评估属于中度及以上失能的,统一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余评估等级的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区民政部门会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充分征求各镇(街道)意见后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章 服务供给
第十四条 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家务服务:居室清洁、更换洗涤、***维修等;
(二)生活照料服务:个人清洁、排泄照料等;
(三)饮食服务:***送餐、协助进餐等;
(四)康复护理服务:肢体保健、***理疗等;
(五)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医疗、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
(六)精神慰藉服务:心理疏导等;
(七)文化娱乐服务:文化教育、娱乐休闲等;
(八)转介服务:平台转介服务机构等;
(九)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等;
(十)临终关怀服务;
(十一)平安钟服务:资助对象继续免费享受平安钟服务;
(十二)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产品细化内容及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
(一)政府资助对象:村(社区)或养老平台协助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
(二)自费对象:服务对象直接在养老平台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照顾需求评估。
各镇(街道)已有的评估机构统一纳入养老平台,由各镇(街道)自行在养老平台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按照我区评估规范开展照顾需求评估。
(一)评估时限。
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资助对象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服务建议。评估结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的依据和居家养老服务方案制定的重要参考。
(二)评估有效期及复核。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应申请重新评估。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老人身体或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申请重新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安排不同的评估团队实施。
(三)评估费用。
1. 政府资助对象:评估费用由镇(街道)级财政全额负担。
2. 自费对象:若需评估,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服务确定。
养老平台依据评估结果,结合老人的自主选择,确定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应将服务协议和服务方案及时上传至养老平台。
第十八条 服务开展。
服务供应商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方案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在每次服务结束后生成服务工单并与服务对象确认,完整记录***服务过程,及时上传至养老平台。
第十九条 服务归档。
服务协议周期结束后,服务供应商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料规范整理,并上传一份至养老平台存档。
第二十条 服务结算。
(一)政府资助类:服务供应商在每月的20日前自行在养老平台上生成上月完成服务的电子券电子账单及服务明细,经养老平台运营商核对无误,双方加具电子盖章版后递交镇(街道)。服务供应商再向镇(街道)提供服务相关资料和***,镇(街道)根据服务实际情况与服务供应商进行结算。
(二)自费服务类:服务供应商每月的20日前自行在养老平台上生成上月完成服务的电子账单及服务明细,经养老平台运营商核对无误后,双方加具电子盖章版,由养老平台运营商与服务供应商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服务评估。
服务供应商应对服务过程定期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及服务质量等),对服务情况做出评价。
服务供应商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调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和各细项的满意率及不满意的原因,并针对调查情况提出改善建议。
区民政部门制定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考评办法,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严禁服务供应商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依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及各镇(街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拨付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镇(街道)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或丧偶、无子女的老人。独居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或与配偶、子女连续一年及以上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的老人。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生育和不愿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办法实施前现有的服务供应商统一纳入养老平台管理,各镇(街道)在本办法实施前如已签约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且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资助与其他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相衔接,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补贴的老人按照自愿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实施后,《顺德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办法》(顺民社发〔2016〕229号)、《关于调整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顺府办发〔2013〕97号)、《关于调整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标准的通知》(顺民社发〔2018〕222号)、《关于印发顺德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顺保发〔2014〕167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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