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鉴于地税部门已停止办理涉及公证事项的房地产核价业务,经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现决定自2015年12月8日起,对三水区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公证业务(继承、赠与等)的国有土地房地产和集体土地房屋价值采取以下定价方式:
一、公证申请人可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公司不限于三水范围内)对相关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向我处提供评估报告,按照评估报告的估价确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二、对于房产证的发证日期或登记日期至申请办公证日未满一年的,公证申请人可按照房地产权证所载的契价确定相关房地产价值;未领取房产证的,可按合同价及备案时间为准。
三、通过征收补偿、房改、继承、赠与等非买卖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必须通过评估以确定相关房地产价值(一年内曾就同一房地产申办过公证事项的除外)。
各公证当事人可采取上述其中一种方式确定房地产价值。
特此通告,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佛山市三水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