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拆许公字2009第1号(文锋东路)拆迁公告
佛建拆许公字[2009]第1号
房屋拆迁公告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西南组团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建设工作决定的通知》(三府[2008]4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三水区西南街道东至文锋东路十九巷,西至新华路(不含鸿南大厦)、南至文锋东路、北至文锋东路十九巷(西南文化公园)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佛建拆许字(2009)第1号〕。现将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西南街道文锋东路十五巷一座、三座、五座;十五巷1号至25号;十五巷15号之一、22号一座;十七巷四座侧、五座侧单车房、电房、厕所;十七巷一座、二座、三座、四座、五座、五座东边,十七巷三座右侧;文锋东4号、6号、8号;新华路二十三号东楼及其附属物;文锋东路十九巷4号(包括文锋东三座、三座后面、十七巷四座之一);十九巷一座、二座、十九巷五座、六座、七座、八座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拆迁范围详见附图)。
二、拆迁人: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拆迁实施单位: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拆迁期限: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五、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出示《房屋拆迁员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房屋拆迁事宜。
六、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任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裁决。
七、对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索取相关资料。
九、拆迁人办公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6号102号,联系电话:87811218(查询网址:http://js.ss.gov.cn/qjsj/)。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