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实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厉行节约,确保工作效率,维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保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出台了《关于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区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政法机关继续适用上级有关禁令。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禁酒令规定:除接待本区以外人员、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期间(含因私)和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并且在重要特殊公务活动需午间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时,要注意厉行节约,以有礼有节为原则。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并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违反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单位一年内出现三人(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时,扣减一个月岗位职务(生活)补贴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