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东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佛山东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8年8月30日至9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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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7-8765209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佛山东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佛山东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工业园宏业大道6号 |
环评机构 | 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工业园宏业大道6号(地理坐标为北纬:23°15" 38",东经:112°59" 15")。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占地面积10031.5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591.775平方米,年产汽车塑料件25万套。项目于2013年10月14日取得《关于3﹞11号),于2017年10月20号通过环保验收《关于佛山东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5万套汽车塑料件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佛环三验﹝2017﹞4号),一期验收内容为年产汽车塑料件15万套。于2017年11月16日完成3层物流仓库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7***********573)。扩建项目总投资为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不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PP粒料,新增汽车塑料件年产10万套/年和仪表饰板年产60000台/年。项目不增加员工人数,在厂内饮食不在厂内住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须严格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扩建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原有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水帘柜循环水定期更换,含油漆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扩建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产生量,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主要为注塑成型工序废气、造粒工序废气、去渍油擦拭废气、真空成型工序废气和涂胶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加强车间内通风,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监控点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项目涂装工序使用水性漆,油漆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净化器”处理,甲苯、二甲苯与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油漆颗粒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 (三)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三水区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2014〕126号)要求执行。 四、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及主要治理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五、扩建后核定全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SO2为0.063吨/年(增加0.063吨/年)、NOX为0.616吨/年(增加0.616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核定的需要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核定项目扩建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总VOCs为1.06吨/年(削减0.08吨)。扩建项目不增加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总量指标。 |
2018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