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落实我市货运业转型升级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与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第四次修正)、《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函〔2013〕858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配送发展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6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配送网络构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66号)有关内容和我市货运车辆限行规定和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推进,重点突破。在已形成肉品统一配送,鲜活农产品不限时段、路段通行配送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家具、普通食品、百货等日用品便捷配送工作。
(二)资源整合,绿色环保。整合城市配送各种资源,逐步推行以新能源厢式货车为主的城市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三)注重效率,提升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标准化装备,实行长、短途运输和城市配送相结合的一体化运输,提高运输配送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四)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城市配送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城市配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货运车辆限行要求,以满足城市居民和中心区域商贸经营配送需求为出发点,发展以厢式货车组成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外廓标识统一的专业化城市配送,构建安全、高效的城市配送网络,全面提升城市配送服务水平。
三、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及车辆通行凭证申请条件与流程
(一)申请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国家法定义务以及特定职能的分公司;
2.自有30辆(含)以上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厢式货车,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有车辆运营调度及卫星定位监控信息平台,平台应具备接收及响应市统一调度指令等功能;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且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得少于企业货运车辆总投影面积的1.5倍;
5.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含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含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1.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厢式货车,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2.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规范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识;
3.车辆须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且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4.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城市配送的试点企业具备10辆(含)以上厢式车辆后,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1),并填写《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2)、《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3)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自有车辆少于30辆的,应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80天内须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手续,否则自动丧失试点资格。
2.审核。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加盖意见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3.备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备案后试点企业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从事城市配送业务。
(四)试点资格的撤销。
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获得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该企业的城市配送经营试点资格,同时由公安交警部门取消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
1.不具备上述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条件或城市配送企业诚信评价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未在备案之日起180天内完成30辆(含)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相关手续的。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配送车辆通行和停靠环境。根据城市中心区域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按《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4)享有非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以外的时段)在限货区域内通行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便利。
(二)合理设置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在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结合我市商业网点布局、专业市场等的分布特点和配送需求,合理设置城市配送专用停车位供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货物。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参与城市配送的试点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企业配送车辆增减、通行凭证发放的条件之一。
(四)支持鼓励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绿色环保配送。鼓励企业长短途集中运输和城市配送运输结合,实行规模化经营,统一运输调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鼓励采用电动、燃料电池车辆等新能源货运车辆实施城市配送。
(五)资金支持。城市配送项目纳入我市“智慧物流腾飞计划”和“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范畴,符合条件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财政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城市配送企业准入标准和程序,受理城市配送企业试点申请;设计统一的城市配送车辆标识;引导城市配送企业积极参与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会同市公安局完善城市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修改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完善城市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实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有关政策。
(三)市商务局负责完善“智慧物流腾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将城市配送内容纳入计划实施内容;组织统筹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收集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参与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扶持资金并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属区财政部门。
(五)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规范、统一城市快递车辆外观标识,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参与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1.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资料清单
2.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
3.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
4.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1
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请资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车辆卫星定位及行车记录设备安装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城市配送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八、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九、企业车辆运营调度及卫星定位监控信息平台相关功能及情况说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车辆总数 | 停车场面积 | ||
管理人员数 | 驾驶员总数 | ||
企业申请意见 | |||
区级交通管理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交通管理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本表一式四份,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企业各持一份。 |
***3
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
购置单位 | 联系人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经营许可证号 | 工商执照号 | |||||
持有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总数 | ||||||
本公司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交通 部门意见 | 停车场面积 | 两年内同责以上 重大交通死亡事故 | ||||
停车场核准 最大车辆数 | 本次新增车指标 | |||||
已用车辆指标 | 车辆购置备案序号 | |||||
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交通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本表连同下列车辆清单列表一式四份,市、区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企业各持一份。 |
城市配送车辆清单
备案 序号 | 购置 原因 | 车辆 类型 | 厂牌 型号 | 燃料 类别 | 核定 吨位 | 购置时间 | 备注 |
备注:购置原因填写:新增、置换;燃料类别填写:汽油、柴油、LNG、CNG、燃料电池、电动。
***4
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发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
二、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规定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享有非高峰时段(7:00—9:00和17:00—19:00以外)在限货区域内通行及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便利。
三、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
四、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的,应向交警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普通货车通行凭证所需材料;
(二)《佛山市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备案登记表》;
(三)《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购置备案表》。
五、交警部门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且未被撤销城市配送试点资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的有效期为半年,但不超过车辆技术检验合格期。
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为一车一证,应放置在城市配送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位置,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
八、城市配送车辆需要在限货区域内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临时停靠装卸货物。停车作业期间,驾驶人不得离***辆,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二)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卸货时间,减少配送车辆排队等候装卸时间。
(三)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必须根据配送点的具体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出车方案,合理调配物流配送车辆,尽量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临时装卸点出现多辆配送车辆作业。对没有空间条件而有较大货运需求的公共建筑,如超市、商场、建筑工地等,应当在附近的停车位和装卸区进行停靠和装卸货物。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发放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凭证:
(一)城市配送车辆档案注销、报废、转让、出借、出租的;
(二)车辆《道路运输证》被注销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车辆所属企业被撤销城市配送试点企业资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十、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佛府办〔2017〕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