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42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佰旭食品商行与被告余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一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佰旭食品商行与被告余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42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燕英、陆伟锵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