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5836号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58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李国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0.85元(原告已预交),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62.58元,由李国成负担1198.2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佛山市博洛斯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