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林园家具有限公司罗望泉杨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林园家具有限公司、罗望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林园家具有限公司、罗望泉、杨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鹤山市林园家具有限公司、杨立辉、罗望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1614元予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6.14元、财产保全费4444.07元,合共15060.21元(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6092.21元),由鹤山市林园家具有限公司、杨立辉、罗望泉负担15060.2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对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0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板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