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383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奥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奥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383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39095.22元;二、以239095.2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倩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健良、黎海霞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