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532号原告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利美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利美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532号原告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利美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45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45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442773.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7254.34元(以442773.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为17254.34元),以上合计460028.1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杨小姗及招顺来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4532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利美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20.1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