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060号原告凌芝学诉被告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凌芝学诉被告李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06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849.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8049.6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以20849.6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合共5527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