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经我局调查取证,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18〕1- 2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示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18〕1- 2号)
2018 年8月 21 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社监罚字〔2018〕1-2号
被处罚单位: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84号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E栋写字楼第八层(12-20)房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电话:186****1120
案 由:拒不改正
2018年5月21日,我局对你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工资问题立案处理。2018年6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8〕1-16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及接受询问。由于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报送材料,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8〕1-13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18〕1-16号)的要求报送材料。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轻,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城分局领取罚款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银行进行缴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城分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电话:86238325)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电话:8338228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电话:2262333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