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粤0605民初8827号原告浙江创元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众顺旺纺织有限公司吕昌平王传宝熊昌云吕文迪王长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吕昌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创元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众顺旺纺织有限公司、吕昌平、王传宝、熊昌云、吕文迪、王长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88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博罗县众顺旺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0865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925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分别以7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日起、以549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以35275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217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13525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为18563.87元);2.其余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应东、潘啟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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