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禅城区开展2015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年检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禅城区医保参保人:
根据《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年检及执行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佛社保函〔2015〕74号)的规定,我区开展2015年度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类型
(一)已批准享受恶性***(放疗)、恶性***(化疗、热疗)、丙肝-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上述三个病种以下简称必检病种)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半年以上的我区参保人。
(二)已批准享受门特待遇且患有两种(含)以上门特疾病的我区参保人(所办理的多个病种限额不高于现享受病种限额的)。
二、年检办理地点
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三、年检具体事项
(一)参保人可先查询本人门特病种登记情况再进行年检办理。
查询门特病种登记情况可通过登录佛山市社保信息网(www.fssi.gov.cn)、禅城区社保局网站(si.chancheng.gov.cn)进入个人社保信息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门诊特定病种查询。或行政服务中心社保自助查询机查询,也可以关注“佛山人社”公众微信号进入社保助手-社保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拨打咨询电话88881200进行查询。
(二)办理资料
1.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2.享受待遇的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下同)定点医疗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类疾病、耐多药肺结核需提供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出院小结原件;
5.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出院记录原件;
6.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3、4、5材料具备其一即可)
(三)已批准享受必检病种门特待遇半年以上的我区参保人,参保人如需继续享受原病种待遇的,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写明继续门诊恶性***(放疗)、恶性***(化疗、热疗)、或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并注明具体疗程信息(如放化疗方案、疗程数等)。
(四)其他年检规定
1、已批准享受必检病种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其年检要求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并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于2015年6月15日前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年检抽检等工作。
2、已批准享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和白内障(手术治疗)(以下简称独立限额病种)门特待遇的参保人,不参加年检,如需继续享受该病种门特待遇的,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2015年6月1日前已批准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仅患有一种门特疾病的(不包括必检病种和独立限额病种),不需办理本次年检,2015社保年度继续享受该病种的门特待遇,由医保结算系统后台自动生成。
4、2015年6月1日前已批准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患两种(含)以***特疾病(不包括独立限额病种)的,如未提交年检资料,2015社保年度继续按原已确定的病种享受门特待遇,由医保结算系统后台自动生成。
5、患有两种(含)以***特疾病(不包括独立限额病种)的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手续的,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新门特目录》的规定享受相应病种的药品报销;2015年10月1日后办理年检手续的,从受理之日起按《新门特目录》的规定享受相应病种的药品报销。
四、以上内容,如有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