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卷检查评分办法
公证案卷检查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案卷检查评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国公证协会《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证案卷检查是指对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案卷归档等六个环节进行检查评分。
第三条 检查公证案卷,应当以《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办证规则、公证文书制作规范以及与该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公证案卷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分别是受理公证申请20分,审查公证事项20分,审查、核实证明材料20分,制作询问笔录10分,制作、出具公证书20分,案卷归档10分。
检查时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扣分情形实行倒扣分,每个环节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环节总分。每份案卷得分为一百分减去所扣分值之和。
第五条 公证案卷按评分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良好卷、合格卷、不合格卷。 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良好卷;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卷;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卷。存在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认定为不合格卷宗,不得分。
第六条 公证案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证案卷中有公证申请表,表中填写内容规范,表上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二)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三)公证事项由可以办理相应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承办;
(四)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规范、明确;
(五)公证费的收取符合规定;
(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
(八)公证案卷中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及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可辨。复印件上盖有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或者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九)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充分,公证书适用法律正确;
(十)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十一)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的,材料上有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人员的印鉴和签名;
(十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中的记录内容详尽、准确、有针对性,笔录(记录)时间、地点、签名等事项齐全,修改之处加盖了印章或者有当事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对申办公证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卷宗中注明;
(十三)证明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经公证员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四)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公证员或者相关人员的核对意见和签名;
(十五)需要审批、不需要审批的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十六)公证书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十七)公证书送达符合要求,送达回执内容具体、明确;
(十八)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卷,不得分:
(一)没有公证申请表或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
(二)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不是其亲自申办的;
(三)没有告知记录的;
(四)没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的:
(五)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没有询问笔录的;
(六)公证事项未经审批的;
(七)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或者逻辑上的明显错误,或者公证书由于错、别字较多,挖补、涂改严重,直接影响公证书使用的;
(八)已出具公证书(含作出不予公证或终止公证决定)没有卷宗的;
(九)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规则规定出具的公证书。
第八条 受理公证申请,应符合《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第二章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20分):
(一)申请表项目填写不规范或者不全;(每项扣2—5分)
(二)公证事项不属于公证执业区域内的证明业务;(扣5分)
(三)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不规范;(每项扣2分)
(四)无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或当事人、代理人未在受理 通知单回执上签收;(扣2分)
(五)公证费的收取不符合规定;(扣10分)
(六)公证业务没有由有相应资质的公证员承办;(扣5分)
(七)其他违规情形。(扣2—5分)
第九条 审查公证事项,应符合《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20分):
(一)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有欠缺或瑕疵的;(扣5—10分)
(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证明有欠缺或瑕疵的;(扣5—10分)
(三)所公证的文书存在歧义或其他重大瑕疵,未提醒当事人修改的;(扣10分)
(四)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类公证无工作记录的;(扣20分)
(五)其他公证事项审查不规范的情形。(扣2—5分)
第十条 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应符合《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第四章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20分):
(一)应当核实而未按办证规则或行业惯例履行核实的;(扣10分)
(二)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扣5—10分)
(三)摘抄、复印(复制)材料未经资料所有人核对或核对后无签名、盖章;(扣5分)
(四)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上无专业机构及承办人员的印鉴、签名;(扣5分)
(五)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没有音像资料;(扣5分)
(六)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而没有预留指印档案的;(扣5分)
(七)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核对人签名;(扣2分)
(八)核实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的其他情形。(扣5—10分)
第十一条 制作询问笔录,应符合《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第五章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10分):
(一)询问笔录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姓名,以及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视情况填写)等内容填写不全的;(每项扣2分)
(二)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分别制作笔录的;(扣5分)
(三)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修改处没有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的;(扣5分)
(四)询问内容不明确,没有针对性,反映不出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的全过程的;(扣5分)
(五)其他违规情形。(扣2—5分)
第十二条 制作、出具公证书,应符合《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第六章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20分):
(一)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的;(扣10分)
(二)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不一致,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的;(扣5分)
(三)公证书签发稿没有公证员和审批人签发(公证软件自动生成公证员和审批人姓名的,公证员、审批人仍应当在公证书签发稿的空白处亲笔签名)的;(扣5分)
(四)公证书格式有瑕疵,包括纸张、字体、字号、编号、落款日期、名称不规范;未使用要素式公证书,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的;(每项扣2分)
(五)公证书制作不规范:公证书有错别字或者多字、漏字;挖补、涂改或修改处未盖校对章;应贴照片而未贴照片等情形的;(每项扣2分)
(六)公证书适用法律法规等不当,但尚不影响公证书使用的;(扣10分)
(七)公证证词表述(包括译文)不够严谨,但尚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的;(扣5分)
(八)公证书的发送不规范的;(扣2分)
(九)其他违规情形。(扣2—5分)
第十三条 公证案卷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该项总分10分):
(一)公证事项办结后未在法定时间内立卷归档的;(扣2分)
(二)案卷内没有留存公证书或者留存的公证书无盖公章签名章的;(扣2分)
(三)没有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错误的;(扣2分)
(四)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扣2分)
(五)卷宗内各类文书装订顺序有误,或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六)装订处无封签或封签不规范的;(扣2分)
(七)有加密要求的卷宗未标注加密的;(扣2分)
(八)其他违规情形。(扣2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供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在公证质量检查活动中对公证案卷进行评分时使用,并仅作为行业内部公证案卷检查评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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