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依法对郑某龙等涉恶势力犯罪一案10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
9月18日,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郑某龙等涉恶势力犯罪一案10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该案首犯郑某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1年以来,被告人郑某龙在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社区通过笼络或指使居委会干部、理事会、亲属等人员,逐渐纠集形成了以被告人郑某龙为首,郑某苗、郑某鹏、郑某辉、郑某坚、郑凯某、郑某弟、郑某宙、郑明某、郑某华、郑某明、郑某君等人参与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井都镇神山社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郑某坚身为基层组织干部,非但没有积极履行维护稳定职责,还与被告人郑某龙一起,煽动群众围堵重点工程施工工地,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坚、郑某龙均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
潮南法院依法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坚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郑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华、郑某明、郑某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潮南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市工作组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下,不回避、不推诿,以担当的勇气、治本的思维、法治的方式,破立并举,对基层遗留问题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软弱涣散及集体“三资”管理等问题进行全面治理,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固本强基,从根本上妥善解决了神山社区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该社区由乱到治,保持良好生产生活秩序,并以此为契机,因地制宜加快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