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80至100周岁老人可获高龄津贴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向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条例》中对老年人享有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作了详细规定,70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公交轮渡,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交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15%的老年人专座等正式“入法”。
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逐步建立对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免费健康检查的制度”;应当“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向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向年满100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并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此外,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本市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优先购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优先办理户籍、银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水电气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则可半价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减免普通挂号费;在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等公证业务时,减免公证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