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0日发表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06:33:11重新编辑
深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统计局常州市局召开工业统计工作会议
  2. 新青区开展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权益活动
  3. 住建局开展主题党日暨敬老月活动
  4. 追寻红色记忆铭记革命精神
  5. 人民网食安山东融媒体采访团来平采访
  6. 我市建筑业技能比武预选赛圆满结束
  7. 采菱社区举办在幸福树下茁壮成长——纽扣DIY活动
  8. 东海我县上榜省财政厅表彰考核较好市县
  9. 大手牵小手伴我好成长
  10. 法院 新北法院行政(知产)庭积极部署落实奋战一百天、决胜开局年会议要求
  11. 学习党史走在前教育整顿作表率
  12. 新闸街道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安全生产宣讲会
  13. 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全面开展秋季防火大检查
  14. 刘红洲检查高考安保工作全力以赴保安全保畅通
  15. 遂平县文广旅局开展扫黄打非护苗2020专项检查
  16. 定海区着力构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
  17. 洛阳镇党政领导带队督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18. 东海宋波到黄川镇和张湾乡调研
  19. 档案馆金坛区启动69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
  20. 新桥镇 民政办省残联至新桥镇开展2016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
  21. 龙虎塘街道 盘龙社区组织人事盘龙社区召开年终党员大会
  22. 海州我区举办2021年全国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
  23. 西夏墅镇 西幼创现代化教育强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4. 七彩夏日
  25. 带岭区积极开展消防专项检查
  26. 俞东来在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会战暨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推进会上强调以夯实举措打出大会战气势加快建设品质舟山花园城市
  27. 采菱社区社工把中暑老人送回家
  28. 我市将于近期启动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
  29. 北直街社区开展关爱健康预防中风健康知识讲座
  30. 养生八段锦健康伴我行
  31. 常州高新区科技局加大创新环境营造
  32. 新闸街道开展情绪管理与压力调适主题培训
  33. 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34. 浙江致远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体育馆篮球场木地板工
  35. 开发区我区公检法三长进网格解民忧
  36.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领导来泰指导工作
  37. 春江镇 滨开区(春江镇)村(社区)主要干部培训班开班
  38. 政务办交通窗口先照后证证照衔接工作稳步推进
  39. 新桥镇 计生站认真做好全国计生特扶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登记录入工作
  40. 龙虎塘街道 龙虎塘街道建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狠抓作风建设
  41. 自然资源分局积极开展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
  42. 灌南将创建30公里市级养护现代化示范路
  43. 康医生课堂举办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知识讲座
  44. 应急管理局 春江街道全面完成首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申报工作
  45. 市旅游局举办党章、宪法、监察法知识测试
  46. 市城乡建设委督查地铁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47.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召开2012年第一次会议
  48. 定海区发改局三大平台助推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
  49. 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开展千林宝贝营养粉主食类食品排查
  50. 西夏墅镇 建管中心迎接建设年底考核工作
  51. 警企共建筑平安携手共创促发展
  52. 建设局中国给水排水执行主编来常作专题报告
  53. 湟里镇开展高温慰问活动
  54. 旌德县扎实推进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民生工程工作
  55. 薛家镇 薛家镇精简责任书为企业复工复产减负助力
  56. 西林街道举办大运河文化名家讲堂之戏曲妆面教学活动
  57. 灌南县政府召开第53次常务会议
  58. 市公路局主题党课教育活动内容丰富
  59. 雕庄街道采菱社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讲座
  60. 清明节市区一环内有31个银行网点正常营业
  61. 永红街道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
  62. 打好抓落实组合拳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63. 百年辉煌史悦读颂党情
  64. 常州文化广场图书馆、美术馆2019年建成开放
  65. 宜昌36个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联合演练
  66. 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学校义乌市国际商贸学校汽车喷涂与打磨设备采购的
  67. 东海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68. 海州我区组织涉危单位消防实战应急演练
  69. 村村封路处处设卡牛塘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70. 应急管理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减灾委全面部署2021年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71. 水利局新沟河工程遥观南枢纽顺利通过水下阶段验收
  72. 档案馆举办第四期小小档案员走进档案馆实践活动
  73. 经发局 区经发局联合开展节前储备冻猪肉投放巡查工作
  74. 德国足球文化扎根西海岸新区校园
  75. 国茂股份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76. 东海江苏东海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
  77. 东海我县举办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培训班
  78. 新青区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检查活动
  79. 天天乐广场舞展演致敬抗疫英雄
  80. 大型现代滑稽戏金色的黄昏巡演走进丽二社区
  81. 社区天天乐——强之韵艺术团
  82. 宜昌市再增3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引顶尖高端人才
  83. 法院 新北法院科学化常态化品牌化加强党的建设
  84. 宜昌市4单位1企业1项目2个人入围首届湖北改革奖候选名单
  85. 双丰局确保兵员质量
  86. 铁力局借哈洽东风促生态旅游发展
  87. 赣榆李莉慰问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和基层党员干部
  88. 金华市非遗馆展演活动预告
  89. 春江镇 春江镇妇联举办情暖春江爱心助学金发放活动
  90. 2019年武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将于4月1日启动
  91. 西夏墅镇 政法中心司法局指导西夏墅镇公调对接工作室
  92. 行政审批局 生猪供应保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93. 乌伊岭区副区长邵松颖深入基层调研并撰文探讨流动人口计划
  94. 教育局2020年全区教职工篮球赛圆满结束
  95. 安全创建人人参与城市安全人人共享
  96. 市人社局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7. 政府工作报告
  98. 宜昌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99. 昆明移动开建脱贫攻坚移动信息化工程
  100. 我市昨举行春季义务植树活动军民植树栽绿共建花园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