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令情况进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号)及干部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镇(乡、街道)的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前款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省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设区的市的审计机关负责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
县级(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镇(乡、街道)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市、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建议,再由该级审计机关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三章 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基本形式,合理安排。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同年11月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的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届满时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书,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 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所辖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全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以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对镇(乡、街道)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情况,经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收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意见。被审计和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节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定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的关部门。
(一)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总体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四)个人经济责任和确定。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履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中,要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白白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纪检、审计机关牵头负责,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5月和11朋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商定年度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第八章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成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向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十一条 上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涉及的有关内容,可制定明细表,由审计者和被审计者签名确认。明细表及其他有关文书格式,由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审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