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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交通运输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深圳市光明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光明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救援,减少危害;统一指挥领导,分组负责,职责明确;依法规范,加强应急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分类。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光明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A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影响或可能影响交通运输行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B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道路、地铁等交通运输事故及公共设施设备事故。

  C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D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光明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A 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IV级)。

  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小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运输行业稳定、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9人生命安全,或者1~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②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由区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B 较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III级)。

  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运输行业稳定、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

  ②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C 重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II级)。

  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运输行业稳定、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以下。

  ②超出深圳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③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④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事件。

  D 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对新区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④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⑤***认为需要***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事件。

  备注: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新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由市责成的,以及需要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光明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分析

  洪涝、异常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可能影响;交通运输事故灾难以及市政公共设施设备事故影响;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影响;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突发事件影响等因素对光明新区交通运输业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存在一定的机率;因此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交通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光明供电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各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上级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统一指挥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起草和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辖区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或协助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行业应急资源(人、财、物)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新区综合办:负责搜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搜集、整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建立有关涉及交通方面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组织编制、修订和评审有关交通方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预案;负责各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监视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报请向光明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向新区管委会分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副主任提请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落实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

  纪检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及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承担交通运输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编制计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交通运输行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情况下协调使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及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提供环保技术方案,避免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做好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以及组织交通运输行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拆除后物料、废物的处置。

  新区安监局: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协助提供技术支撑。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制定治安、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办事处对影响交通运输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拟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光明供电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采取措施维修或避免设施损坏,设置警示标志,保障供电、正常。

  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制定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各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制定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设在光明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光明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和安全智能科科长担任。光明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电话(27400347)。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落实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方面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2)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方面的应急指令。(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4)负责监视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5)负责各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6)负责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9)组织编制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10)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专家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交通运输行业应急专家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交通运输行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2)参加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3)应急响应时,根据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5)参与事件调查。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突发事件预防工作贯穿交通规则、建设、运行、发展各个环节,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新区交通运输业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实时掌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

  3.1.2 监测

  ①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运营企业负责各类交通监测,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交通运输行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做好备案、报告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对有可能引发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整顿或关闭措施。

  ②新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交通运输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③对于***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 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对交通运行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指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者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指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跨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指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或者涉及跨市以及跨省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应急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①蓝色预警(Ⅳ级)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释,同时报告新区应急办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②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信息:由市以上政府或市以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范围

  新区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相关客运企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通信、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预警信息发布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事发企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光明交通运输局和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及光明交通运输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信息报告要快捷、简明、准确、连续,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和阶段。

  首报内容应包括: 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包括: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发生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事发企业、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报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

  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事发企业、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通运输局要立即报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必要时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行业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光明交通运输局及新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2) 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 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有关车辆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办事处报告相关信息。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或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跨办事处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3.2.4 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整理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在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配合市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区内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执行上级下达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及时报送现场处置相关信息;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权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应急委主任、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光明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及属地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办、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涉事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研究现场情况及发展趋势,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和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供电局、通信企业,属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实施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

  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光明交警大队、涉事单位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现场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群众、撤离受灾人员和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

    (5)医疗卫生组

  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辖区医院、义工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开展事故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综合办、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由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和救灾物资。

    (9)环境保护组

  由城市建设局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公共事业局、光明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制订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对环境污染等。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办、新区社会建设局、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明新区办事处、南头海关光明新区监管科等相关单位参与(有关涉台事务由社会建设局牵头负责)。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负责及时向港澳台相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与之相关的事故情况,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纪检监察局、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2)善后处理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社会建设局、法律服务中心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 处置措施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影响救援或者能导致事故扩大的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场所和人员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和其他障碍物等。

  (10)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2.7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或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有关部门或单位、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或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机构支持。

  新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新闻发布主管机构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命令发布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应急响应终止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提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新区要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当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道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机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Ⅳ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交通企业应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Ⅲ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总结。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与备案

  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①发生事件的交通运输行业基本情况。②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③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④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结果等。⑤事件的主要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 恢复与重建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公安消防等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建、完善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3)军队、民兵应急处置力量。驻新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新区管委会以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新区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成员单位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新区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要求,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储备足够的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器材。

  (2)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新区应急办负责。

  (3)新区管委会、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光明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及时组织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等,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光明交警大队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新区管委会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5 人员防护保障

  (1)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交通运输行业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确保现场应急工作在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和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和装备。

  4.6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牵头负责,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为各应急单位提供多样化、高效率的通信方式,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通畅。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公室负责建设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4.7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负责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等的调用、维护和保养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4.8 科技支撑保障

  (1)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两级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由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新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新区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公共事业局、新区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0 法制保障

  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综合办公室(政研法制科)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1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12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制定相应治安应急预案,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规划、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13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事发地区的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4其他应急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新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综合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的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其中新区综合桌面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区综合实战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提高应急队伍的协同处置、联合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不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公明、光明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新区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交通运输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通运输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光明交通运输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所有应急演练(新区应急委组织的除外)的效果评估工作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5.2 宣传教育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方面的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光明交通运输局及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应编写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交通运输行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交通运输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基层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要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组织应急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让公众掌握关于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5.3 培训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能力。

  由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新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新区应急委定期对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查报告情况,提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在本预案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应急预案:在本预案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6.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本预案是光明新区应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部门总体预案,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并报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办备案。

  6.3 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并及时公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相关培训工作。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新区管委会审定:(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或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2)本预案施行三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4)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2)预案审定、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预案牵头制定单位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新区应急办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201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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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2:01:4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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