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66号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雷锋汽车美容中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6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雷锋汽车美容中心(经营者:胡晓;身份证号码:412826********2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HND58U
经营者:胡晓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荔都路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明街道楼村社区荔都路6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经营,主要从事汽车保养、美容、维修等工作,你(单位)在保养汽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存放在废机油换油机内,你(单位)已设置危险物贮存场所,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6002号),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9年7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19年8月12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1裁量标准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改正-罚款1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