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45号(深圳市宝安区红河木业贴面板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45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红河木业贴面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7J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光明羌下村大松元工业区的工业锅炉外排废气进行检测。7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MDB76EGU00655555a)显示,你的锅炉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1 mg/m3,超出了深圳市《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SZJG51-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30 mg/m3)。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该锅炉位于深圳市嘉源木业有限公司厂内,但属于你所有并由你运营,为深圳市嘉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热能。2016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6]633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你的锅炉废气排放口所在区域为非环境敏感区,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深圳市锅炉登记簿、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6]第327号),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在宝安日报公告了该告知书,现60日公告期满,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2016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位于光明羌下村大松元工业区的工业锅炉进行复查,发现该锅炉已经停用。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对你进行处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八章§8.2.2.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3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