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73号(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利成金属制品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7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利成金属制品厂
注册号: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8日,深圳市、区联合执法组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六工业区21栋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件(表带、表壳)的生产,设清洗、磨床加工等工艺,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但你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显示生产工艺为冲压、磨床加工、检验、包装。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设了清洗工艺。
2017年8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610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增设的清洗设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I 金属制品: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营业执照、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8月15日复查,你单位未生产,清洗设备已拆除。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0月30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3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