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56号(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5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R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5日00时04分,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西塘家社区,龙大高速西侧的塘家拆迁安置房二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有3台搅拌车在混凝土浇筑,2台泵车配合搅拌车施工。2017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3005号),责令立即停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告字[2017]第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5月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