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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四届1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具体如下:

  一、修改《汕头市濠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汕濠府〔2016〕23号)

  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发展规划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二、修改《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入驻管理办法》(汕濠府〔2015〕27号)

  (一)第三条中“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修改为“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第四条、第六条中“《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5—2018年)》”修改为“《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9—2025年)》”。

  (三)第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四)***名称“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5—2018年)”修改为“《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9—2025年)》”。

  三、修改《达濠渔港港章》(汕濠府〔2011〕4号)

  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中“濠江区海洋与渔业局”改为“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濠江渔港监督站”改为“汕头市濠江区达濠渔港经营管理主体”。

  四、废止《濠江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汕濠府〔2016〕2号)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汕头市濠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区粮食部门是区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收储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下称收储企业)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粮食部门备案。收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街道办事处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布局合理、高效灵活、调控有力、节省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区级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完好、数量真实、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收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10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具备上述规定收储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区粮食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取得收储资格。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一个收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和本区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区粮食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收储企业。

  收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企业仓容不足时,需报经区粮食部门同意,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收储企业应当与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代储企业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收储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区粮食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必须保证收储入库的区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具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不得将区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保证区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部门。

  第二十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在储存区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收储企业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一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防台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粮食部门发现储粮点已不具备储粮资格的储粮企业,应当及时负责调出,改换企业另储。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区粮食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收储企业。

  收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销售。区粮食部门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食品种质量,由收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严格把关入库。

  第二十四条收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 0月提出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库点计划,报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核批准。区粮食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下达轮换任务,收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小麦和稻谷每三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轮换三分之一。每年轮换要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收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二十七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收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区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区粮食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收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分开拨付:

  (一)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月核拨到收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二)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按月足额拨付到收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粮食储备条件及物价指数发生变化需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时,应当及时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区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确保储备粮安全。

  收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七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核定。轮换价差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

  第三十八条收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在库区级储备粮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在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拨补。

  第四十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并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区级储备粮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存在不符合区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区粮食部门应当责成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区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对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粮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四十七条市农发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收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区粮食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收储企业和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收储资格,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区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三)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八)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九)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十)利用区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十一)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三)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的;

  (十四)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十五)销售区级储备粮时,销售货款未按规定时间全额回笼市农发行的;

  (十六)其他违反粮食储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区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在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粮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下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聚集发展汕头市濠江区现代化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即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内规划的珠河路以南,疏港大道以北,中兴路以东,达南路以西区域内的产业基地,入驻该产业基地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在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备。

  第四条产业基地主导产业为《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9—2025年)》(***)所列产业,原则上用于主导产业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产业基地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五条凡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淘汰产业,以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所列重点开发区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禁止入驻产业基地。

  第六条不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但属于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国家、省驰名商标企业,入驻产业基地参照《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9—2025年)》所列产业进行核备。

  第七条本办法由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

  指导目录(2019—2025年)

  目录

  一、生物及生命健康产业.......................................................................... 20

  (一)生物技术............................................................................. 20

  (二)医药................................................................................... 21

  (三)健康服务............................................................................. 23

  (四)健康食品............................................................................. 23

  (五)其它................................................................................... 25

  二、互联网及电子信息产业........................................................................ 25

  三、新材料........................................................................................... 29

  四、先进制造业...................................................................................... 33

  (一)航天航空............................................................................. 33

  (二)机械装备............................................................................. 34

  (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45

  (四)汽车装备............................................................................. 45

  (五)船舶装备............................................................................. 47

  (六)其它................................................................................... 48

  五、新能源........................................................................................... 52

  六、现代服务业...................................................................................... 54

  (一)现代物流业.......................................................................... 54

  (二)金融服务业.......................................................................... 55

  (三)科技服务业.......................................................................... 56

  (四)商务服务业.......................................................................... 57

  (五)商贸服务业.......................................................................... 58

  (六)邮政业................................................................................ 58

  (七)教育、文化、体育服务业......................................................... 59

  (八)其它................................................................................... 61

  七、其它.............................................................................................. 61

  一、生物及生命健康产业

  (一)生物技术

  1.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2.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3.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4.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5.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6.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

  7.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8.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9.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0.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2.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1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1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15.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7.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19.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20.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2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22.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23.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海水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

  25.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6.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

  8.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三)健康服务

  1.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服务设施建设

  2.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与服务

  3.全科医疗服务

  4.远程医疗服务

  5.卫生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知识等医疗信息服务

  6.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7.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站)设施建设与服务

  8.心理咨询服务

  9.残疾人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和托养服务

  10.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11.体育经纪、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12.养老服务

  13.社区照料服务

  14.病患陪护服务

  15.工伤康复中心建设

  (四)健康食品

  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2.先进的食品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3.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4.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5.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6.菜籽油生产线:采用膨化、负压蒸发、热能自平衡利用、低消耗蒸汽真空系统等技术,油菜籽主产区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1.5公斤以下以下;花生油生产线:花生主产区日处理花生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棉籽油生产线:棉籽产区日处理棉籽3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米糠油生产线:采用分散快速膨化,集中制油、精炼技术;玉米胚芽油生产线;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

  7.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赖氨酸、谷氨酸除外),新型酶制剂(糖化酶、淀粉酶除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真菌多糖、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生产

  8.薯类变性淀粉

  9.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10.采用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

  (五)其它

  1.2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气制乙二醇、10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A、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5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缓控释肥的生产,氮肥企业节能减排和原料结构调整,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10万吨/年及以上湿法磷酸净化生产装置

  3.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二、互联网及电子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45.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46.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

  47.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48.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

  49.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50.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应用

  51.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52.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3.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54.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55.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6.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57.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58.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水土流失数据采集存储、智能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科学预测预报、数据库管理一体化)开发与应用

  59.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

  60.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及大江大河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为基础,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国家防汛指挥系统骨干网为依托,以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三、新材料

  1.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2.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3.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4.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5.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1)信息:直径200mm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2)新能源: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

  6.乙烯-乙烯醇树脂(EVOH)、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PI)、聚乙烯辛烯(POE)等特种聚烯烃开发与生产

  7.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生产装置,液晶聚合物(LCP)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尼龙11、尼龙1414、尼龙46、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8.3万吨/年及以上丁基橡胶、乙丙橡胶、异戊橡胶,溶聚丁苯橡胶、稀土系顺丁橡胶、丙烯酸酯橡胶及低多芳含量填充油丁苯橡胶等生产装置,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

  9.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嵌段共聚物(SIS)、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0.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11.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

  12.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246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14.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5.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mm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在线镀膜玻璃和低辐射等特殊浮法玻璃生产线;现有浮法生产线采用纯氧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玻璃熔窑用高档耐火材料;玻璃深加工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17.5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18.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9.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20.高新技术领域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的高岭土、石墨、硅藻土等非金属矿深加工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21.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22.农用田间建设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

  23.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24.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25.真空镀铝、喷镀氧化硅、聚乙烯醇(PVA)涂布型薄膜、功能性聚酯(PET)薄膜、定向聚苯乙烯(OPS)薄膜及纸塑基多层共挤或复合等新型包装材料

  26.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四、先进制造业

  (一)航天航空

  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12.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13.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14.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二)机械装备

  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2.大型发电机组、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

  3.输入输出点数512个以上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

  4.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智能电网用智能电表(具有发送和接收信号、自诊断、数据处理功能),光纤传感器

  5.用于辐射、有毒、可燃、易爆、重金属、二恶英等检测分析的仪器仪表,水质、烟气、空气检测仪器,药品检验用质量数大于1000原子质量单位(amu)的质谱仪,色质联用仪以及相关的自动取样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

  6.科学研究用测量精度达到微米以上的多维几何尺寸测量仪器,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用于纳米观察测量的分辨率高于3.0纳米的电子显微镜

  7.城市智能视觉监控、视频分析、视频辅助刑事侦察技术设备

  8.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监测仪器仪表和系统

  9.综合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地面、高空、海洋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及耗材,专业气象观测、大气成分观测仪器装备及耗材,气象雷达等)、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移动应急气象指挥系统、气象计量检定设备、气象维修维护设备、气象观测仪器装备运行监控系统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11.地震、地质灾害观测仪器仪表

  12.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

  13.数字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数字照相机、数字电影放映机等现代文化办公设备

  14.时速200公里以上动车组轴承,轴重大于30吨重载铁路货车轴承,使用寿命200万公里以上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轴承,使用寿命25万公里以上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耐高温(400℃以上)汽车涡轮、机械增压器轴承,P4、P2级数控机床轴承,2兆瓦(MW)及以上风电机组用各类精密轴承,使用寿命大于5000小时盾构机等大型施工机械轴承,P5级、P4级高速精密冶金轧机轴承,飞机及发动机轴承,医疗CT机轴承,以及上述轴承零件

  15.单机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混流式水力发电设备(水轮机、发电机及调速器、励磁等附属设备),单机容量35万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5万千瓦及以上贯流式和10万千瓦及以上冲击式水力发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16.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发电机保护断路器、泵、阀等关键配套辅机、部件

  1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参数循环流化床锅炉

  18.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

  19.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设备用转子(锻造、焊接)、转轮、叶片、泵、阀、主轴护套等关键铸锻件

  20.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精密铸锻件

  21.500千伏(kV)及以上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输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变压器(出线装置、套管、调压开关),开关设备(灭弧装置、液压操作机构、大型盆式绝缘子),高强度支柱绝缘子和空心绝缘子,悬式复合绝缘子,绝缘成型件,特高压避雷器、直流避雷器,电控、光控晶闸管,换流阀(平波电抗器、水冷设备),控制和保护设备,直流场成套设备等

  22.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可通信)低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

  23.二代改进型、三代核电设备及关键部件;2.5兆瓦以上风电设备整机及2.0兆瓦以上风电设备控制系统、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各类晶体硅和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海洋能(潮汐、海浪、洋流)发电设备

  24.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艺与装备;粘土砂静压造型主机;外热送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5吨/小时以上)冲天炉;大型压铸机(合模力3500吨以上);差压铸造机;自动浇注机;铸造专用机器人的制造与应用

  25.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

  26.高速精密压力机(180~2500千牛,2000~750次/分钟)、黑色金属液压挤压机(150毫米/秒以上)、轻合金液压挤压机(10毫米/秒以下)、高速精密剪切机(2000千牛以上,70~80次/分,断面斜度1.5O以下)、内高压成形机(10000千牛以上)、大型折弯机(60000千牛以上)、数字化钣金加工中心(柔性制造中心/柔性制造系统)、高速强力旋压机(径向旋压力/每轮:1000千牛,轴向旋压力/每轮:800千牛,主轴转矩:240千牛·米,主轴最高转速:95转/分钟)、数控多工位冲压机、大公称压力冷/温锻压力机(有效公称力行程25毫米以上,公称力10000千牛以上)、4工位以上自动温/热锻造压力机(公称力16000千牛以上)

  27.乙烯裂解三机,40万吨级(聚丙烯等)挤压造粒机组,50万吨级合成气、氨、氧压缩机等关键设备

  28.大型风力发电密封件(使用寿命7年以上,工作温度-45℃~100℃);核电站主泵机械密封(适用压力≥17 兆帕,工作温度26.7℃~73.9℃);盾构机主轴承密封(使用寿命5000小时);轿车动力总成系统以及传动系统旋转密封;石油钻井、测井设备密封(适用压力≥105兆帕);液压支架密封件;高PV值旋转动密封件;超大直径(≥2米)机械密封;航天用密封件(工作温度-54℃~275℃,线速度≥150米/秒);高压液压元件密封件(适用压力≥31.5兆帕);高精密液压铸件(流道尺寸精度≤0.25毫米,疲劳性能测试≥200万次)

  29.高性能无石棉密封材料(耐热温度500℃,抗拉强度≥20兆帕);高性能碳石墨密封材料(耐热温度350℃,抗压强度≥270兆帕);高性能无压烧结碳化硅材料(弯曲强度≥200兆帕,热导率≥130瓦/米·开尔文(w/m·K))

  30.智能焊接设备,激光焊接和切割、电子束焊接等高能束流焊割设备,搅拌摩擦、复合热源等焊接设备,数字化、大容量逆变焊接电源

  31.大型(下底板半周长度冲压模>2500毫米,下底板半周长度型腔模>1400毫米)、精密(冲压模精度≤0.02毫米,型腔模精度≤0.05毫米)模具

  32.大型(装炉量1吨以上)多功能可控气氛热处理设备、程控化学热处理设备、程控多功能真空热处理设备及装炉量500公斤以上真空热处理设备、全纤维炉衬热处理加热炉

  33.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及钛合金紧固件,航空、航天、发动机等用弹簧,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大型轧机联结轴;新型粉末冶金零件:高密度(≥7.0克/立方厘米)、高精度、形状复杂结构件;高速列车、飞机摩擦装置;含油轴承;动车组用齿轮变速箱,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2.0兆瓦以上风电用变速箱、冶金矿山机械用变速箱;汽车动力总成、工程机械、大型农机用链条

  34.海水淡化设备

  35.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36.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

  37.直径1200毫米及以上的天然气输气管线配套压缩机、燃气轮机、阀门等关键设备;单线26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液化配套的压缩机及驱动机械、低温设备等;大型输油管线配套的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输油泵等关键设备

  38.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张/小时);商业卷筒纸胶印机(幅宽≥787毫米,印刷速度≥7米/秒,套印精度≤0.1毫米);报纸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纸路单幅机≥75000张/小时,双纸路双幅机≥150000张/小时,套印精度≤0.1毫米);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毫米,印刷速度≥350米/分);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50米/分);环保多色卷筒料凹版印刷机(印刷速度≥300米/分,套印精度≤0.1毫米);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米/分,分辨率≥600 dpi;包装用:印刷速度≥30米/分,分辨率≥1000 dpi;可变数据用:印刷速度≥100米/分,分辨率≥300 dpi);CTP直接制版机(成像速度≥15张/小时,版材幅宽≥750毫米,重复精度0.025毫米,分辨率3000 dpi);无轴数控平压平烫印机(烫印速度≥10000张/小时,加工精度0.05毫米)

  39.100马力以上、配备有动力换挡变速箱或全同步器换档变速箱、总线控制系统、安全驾驶室、动力输出轴有2个以上转速、液压输出点不少于3组的两轮或四轮驱动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

  40.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农机具:保护性耕作所需要的深松机、联合整地机和整地播种联合作业机等,常规农业作业所需要的单体幅宽≥40厘米的铧式犁、圆盘耙、谷物条播机、中耕作物精密播种机、中耕机、免耕播种机、大型喷雾(喷粉)机等

  41.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轮式拖拉机用带差速锁的前驱动桥,离合器,液压泵、液压油缸、各种阀及液压输出阀等封闭式液压系统,闭心变量、负载传感的电控液压提升器,电控系统,轮辋及辐板,液压转向机构等

  42.农作物移栽机械:乘坐式盘土机动高速水稻插秧机(每分钟插次350次以上,每穴3~5株,适应行距20~30厘米,株距可调,适应株距12~22厘米);盘土式机动水稻摆秧机(乘坐式或手扶式,适应行距为20~30厘米,株距可调,适应株距为12~22厘米)等

  43.配套动力50马力以上的棉田中耕型拖拉机、果园用高地隙拖拉机(最低离地高度40厘米以上)

  44.牧草收获机械:自走式牧草收割机、指盘式牧草搂草机、牧草捡拾压捆机等

  45.农业收获机械: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6千克/秒以上);自走式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4行以上,配套发动机44千瓦以上);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3~6行,摘穗型,带有剥皮装置,以及茎秆粉碎还田装置或茎秆切碎收集装置);自走式大麦、草苜蓿、玉米、高粱等青贮饲料收获机(配套动力147千瓦以上,茎干切碎长度10~60毫米,带有去石去铁安全装置);棉花采摘机(3行以上,自走式或拖拉机背负式,摘花装置为机械式或气力式,适应棉株高度35~160厘米,装有籽棉集装箱和自动卸棉装置);马铃薯收获机(自走式或拖拉机牵引式,2行以上,行距可调,带有去土装置和收集装置,最大挖掘深度35厘米);甘蔗收获机(自走式或拖拉机背负式,配套功率58千瓦以上,宿根破碎率≤18%,损失率≤7%);残膜回收与茎杆粉碎联合作业机

  46.节水灌溉设备:各种大中型喷灌机、各种类型微滴灌设备等;抗洪排涝设备(排水量1500立方米/小时以上,扬程5~20米,功率1500千瓦以上,效率60%以上,可移动)

  47.沼气发生设备:沼气发酵及储气一体化(储气容积300~2000立方米系列产品)、沼液抽渣设备(抽吸量1立方米/分钟以上)等

  48.大型施工机械:30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吨及以上装载机、600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吨及以上全地面起重机、钻孔100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49.自动化物流系统装备、信息系统

  5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寿命指标(重型8000~12000小时,中型5000~7000小时,轻型3000~4000小时)、排放指标(符合欧ⅢA、欧ⅢB排放指标要求);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子控制系统)

  51.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热泵、复合热源(空气源与太阳能)热泵热水机、二级能效及以上制冷空调压缩机、微通道和降膜换热技术与设备、电子膨胀阀和两相流喷射器;使用环保制冷剂(ODP为0、GWP值较低)的制冷空调压缩机

  52.12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5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

  54.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合模力1000吨以上)、全电动塑料注射成型机(注射量1000克以下)、节能型塑料橡胶注射成型机(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高速节能塑料挤出机组(生产能力:30~3000公斤/小时,能耗0.35千瓦时/千克以下)、微孔发泡塑料注射成型机(合模力:60~1000吨,注射量:30~5000克,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大型双螺杆挤出造粒机组(生产能力:30~60万吨/年)、大型对位芳纶反应挤出机组(生产能力1.4万吨/年以上)、碳纤维预浸胶机组(生产能力60万米/年以上;幅宽1.2米以上)

  55.涂装用纳米过滤和反向渗透纯水装备

  56.安全饮水设备:组合式一体化净水器(处理量100~2500吨/小时)

  57.大气污染治理装备:300兆瓦以上燃煤电站烟气SCR脱硝技术装备(脱氮效率90%以上,催化剂使用寿命16000小时以上);钢铁烧结烟气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除尘成套装备(钙硫比:1.2~1.3);1000兆瓦超超临界机组配套电除尘技术装备;电袋复合除尘技术装备(烟尘排放浓度

  58.污水防治技术设备:2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装备(除磷脱氮);污泥干燥焚烧技术装备(减渣量90%以上);浸没式膜生物反应器(COD去除率90%以上);陶瓷真空过滤机(真空度:0.09~0.098兆帕,孔隙:0.2微米~20微米);中小城镇一体化污水处理成套技术装备;超生耦合法和生物膜法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技术装备

  59.固体废物防治技术设备: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技术装备(助燃煤量20%以下);厨余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利用率95%以上);垃圾填埋渗滤液和臭气处理技术装备(处理量50吨/天以上);生活垃圾自动化分选技术装备(分选率80%以上);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工艺技术装备(处理量100吨/小时以上);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处理技术装备(处理率90%以上);油田钻井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与成套装备(减容50%以上,处理率70%以上);医疗废物清洁焚烧、高温蒸煮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处理量150千克/小时以上,燃烧效率70%以上)

  60.土壤修复技术装备

  61.3D打印制造装备

  (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1.城市轨道交通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2.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车门、站台屏蔽门、车钩系统

  3.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4.数字轨道电路及以无线通信为基础的信号系统[含自动列车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保护装置(ATP)、自动列车运行装置(ATO)]

  5.直流高速开关、真空断路器(GIS)供电系统成套设备关键部件

  6.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IGCT、IGBT元器件)

  7.城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及运行控制系统

  8.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

  9.城轨列车再生制动吸收装置

  (四)汽车装备

  1.汽车关键零部件:汽油机增压器、电涡流缓速器、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数字化仪表、电控系统执行机构用电磁阀、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空气悬架、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汽车热泵空调、轻量化全承载车身、高强度钢车轮、载重车后盘式制动器

  2.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

  3.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先进成形技术应用:激光拼焊板的扩大应用、内高压成形、超高强度钢板热成形、柔性滚压成形等;环保材料应用:水性涂料、无铅焊料等

  4.高效柴油发动机(3L以下升功率≥50 kW/L,3L以上升功率≥40 kW/L);后处理系统(包括颗粒捕捉器、氧化型催化器、还原型催化器);电控直列式喷油泵、电控高压共轨喷射系统、电控高压单体泵以及喷油器、喷油嘴

  5.高效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汽油机升功率≥60kW/L,涡轮增压汽油机升功率≥70kW/L)

  6.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7.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

  8.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

  9.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发动机控制系统(ECU)、变速箱控制系统(TCU)、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牵引力控制(ASR)、电子稳定控制(ESP)、网络总线控制、车载故障诊断仪(OBD)、电控智能悬架、电子驻车系统、自动避撞系统、电子油门等

  10.汽车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建设

  (五)船舶装备

  1.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适应绿色、环保、安全要求的优化升级,以及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开发建造

  2.10万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船、1.5万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船、万箱以上集装箱船、5000车位及以上汽车运输船、豪华客滚船、IMO Ⅱ型以上化学品船、豪华邮轮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

  3.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1万立方米以上耙吸式挖泥船、火车渡轮、科学考察船、破冰船、海洋调查船、海洋监管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

  4.小水线面双体船、水翼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穿浪船等高性能船舶

  5.120米及以上水深自升式钻井平台、1500米及以上深钻井船、1500米及以上水深半潜式钻井平台等主流海洋移动钻井平台(船舶);15万吨及以上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1500米水深半潜式生产平台、立柱式生产平台(SPAR)、张力腿平台(TLP)、LNG-FPSO、边际油田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浮式生产系统;万马力水级深水三用工作船、1500米水深大型起重铺管船、1500米水深工程勘察船、高性能物探船、5万吨及以上半潜运输船、海上风车安装船等海洋工程作业船和辅助船

  6.动力定位系统、FPSO单点系泊系统、大型海洋平台电站集成系统、主动力及传动系统、钻井平台升降系统、采油系统等通用和专用海洋工程配套设备

  7.豪华游艇开发制造及配套产业

  8.智能环保型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大型甲板机械、船用锅炉、油水分离机、海水淡化装置、压载水处理系统、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及设备、液化天然气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吊舱推进器、大型高效喷水推进装置、大功率中高压发电机、船舶通讯导航及自动化系统等关键船用配套设备

  9.水下潜器、机器人及探测观测设备

  10.精度管理控制、数字化造船、单元组装、预舾装和模块化、先进涂装、高效焊接技术应用

  11.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与改装

  (六)其它

  1.非金属制品精密模具设计、制造

  2.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3.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4.动态塑化和塑料拉伸流变塑化的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应用电磁感应加热和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

  5.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及技术、装备开发;陶瓷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6.高效节能缝制机械(采用嵌入式数字控制、无油或微油润滑等先进技术)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7.用于制笔、钟表等行业的多工位组合机床研发与制造

  8.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与应用

  9.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10.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堤坝、尾矿库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14.水、土壤、空气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与产品

  15.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

  16.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

  17.公共场所体温异常人员快速筛查设备

  18.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技术

  19.毒品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探测技术与产品

  20.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快速检测技术与产品

  2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22.社会群体个人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23.雷电灾害新型防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24.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应急避险设施

  25.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26.生命探测仪器

  27.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28.侦检、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

  29.应急物资投放伞具和托盘器材

  30.因灾损毁交通设施应急抢通装备及器材开发与应用

  31.公共交通设施除冰雪机械及环保型除雪剂开发与应用

  32.港口漂浮物应急打捞清理装备制造

  33.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34.船舶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装备

  35.突发环境灾难应急环保技术装备:热墙式沥青路面地热再生设备(再生深度:0~60毫米);无辐射高速公路雾雪屏蔽器;有毒有害液体快速吸纳处理技术装备;移动式医疗垃圾快速处理装置;移动式小型垃圾清洁处理装备;人畜粪便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禽类病原体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用仪器

  36.应急发电设备

  37.应急照明器材及灯具

  38.生命支持、治疗、监护一体化急救与后送平台

  39.机动医疗救护系统

  40.防控突发公共卫生和生物事件疫苗和药品

  41.饮用水快速净化装置

  42.应急通信技术与产品

  43.应急决策指挥平台技术开发与应用

  44.反恐技术与装备

  45.交通、社区等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

  46.应急物流设施及服务

  47.应急咨询、培训、租赁和保险服务

  48.具有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

  49.公称直径≥150mm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

  50.水性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

  51.不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

  52.用于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

  53.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

  54.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五、新能源

  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5.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6.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7.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8.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9.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0.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

  11.开发与应用

  12.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3.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14.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15.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6.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海洋发电

  17.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8.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

  19.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20.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21.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22.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2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25.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新型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新型结构(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等动力电池;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和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超级电池和超级电容器

  26.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废旧铅酸蓄电池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年回收能力5万吨以上再生铅工艺装备系统制造

  27.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6%,硅基薄膜电池转化效率大于7%,碲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9%,铜铟镓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2%)

  28.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成套装备制造;碱性锌锰电池600只/分钟以上自动化生产成套装备制造

  29.高效节能电光源(高、低气压放电灯和固态照明产品)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30.高效节能家电开发与生产

  31.多效、节能、节水、环保型表面活性剂和浓缩型合成洗涤剂的开发与生产

  32.采用新型制冷剂替代氢氯氟烃-22(HCFC-22或R22)的空调器开发、制造,采用新型发泡剂替代氢氯氟烃-141b(HCFC-141b)的家用电器生产,采用新型发泡剂替代氢氯氟烃-141b(HCFC-141b)的硬质聚氨酯泡沫的生产与应用

  33.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含全电熔、电助熔、全氧燃烧技术)的设计、应用;废(碎)玻璃回收再利用

  34.轻量化玻璃瓶罐(轻量化度L≤1.0的一次性使用小口径玻璃瓶)工艺技术和关键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六、现代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

  1.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

  2.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4.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

  5.实现港口与铁路、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多式联运物流节点设施建设与经营

  6.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建设

  7.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

  8.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9.应急物流设施建设

  10.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11.海港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

  (二)金融服务业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债券发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4.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5.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

  6.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业务开发

  7.信用卡及网络服务

  8.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

  9.信贷、保险、证券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10.金融监管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创业投资

  (三)科技服务业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0.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商务服务业

  1.租赁服务

  2.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3.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4.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5.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6.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7.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

  8.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9.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1.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五)商贸服务业

  1.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2.种子、种苗、种畜禽和鱼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资连锁经营

  3.面向农村的日用品、药品、出版物等生活用品连锁经营

  4.农产品拍卖服务

  5.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6.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

  7.旧货市场建设

  8.现代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六)邮政业

  1.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2.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3.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4.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台帐、快递企业备案许可、邮(快)件时限监测、消费者申诉、满意度调查与公示、邮编及行业资费查询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功能等邮政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5.城乡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快递服务网点建设

  6.城市、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快件分拣中心、转运中心、集散中心、处理枢纽等快递处理设施建设

  7.快件***查询、自动分拣、运递调度、快递客服呼叫中心等快递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8.快件分拣处理、数据采集、集装容器等快递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9.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七)教育、文化、体育服务业

  1.学前教育

  2.特殊教育

  3.职业教育

  4.远程教育

  5.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设施建设

  6.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7.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8.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9.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

  10.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开发

  1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14.社区书屋、农家书屋、阅报栏等基本新闻出版服务设施建设

  15.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版权保护技术、出版物的生产技术、出版物发行技术开发与应用

  16.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17.语言文字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20.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2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化街区保护

  22.演艺业

  23.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

  24.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

  (八)其它

  1.物业服务

  2.家政服务

  3.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七、其它

  1.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2.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3.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4.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5.高强、高性能结构材料与体系的应用

  6.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应用

  7.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8.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11.低噪音路面技术开发

  12.高速公路快速修筑与维护技术和材料开发与应用

  13.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达濠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达濠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在本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港属国家所有。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汕头市濠江区达濠渔港经营管理主体是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关。水利、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区域

  第五条本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一)水域范围

  河渡营盘山(E116°44′44″、N23°14′38″)至东屿(E116°44′36.39″  N23°14′37.48″)和马滘桥铺(E116°42′07″、N23°16′20″)至葛朱大闸(E116°42′04″、N23°16′37″)四点连线范围内,总面积为350万平方米。

  (二)陆域范围

  陆域面积68万平方米,E116°43′33.45″N23°26′28.37″,E116°43′32.76″N23°15′57.33″,E116°44′6.57″N23°15′44.31″,E116°44′10.52″N23°16′11.69″主要座标点连线范围内。

  第六条航道自河渡口门起,至马滘桥铺止,共3.67海里,航道宽度100米。  

  第七条本渔港锚地划分为大船、小船(快艇)、油船、危险品船舶及避风、滞留、非渔业船舶锚地。

  (一)大船(大吨位或大马力渔船)锚地:自花汀港至下尾一带水域。

  (二)小船(快艇)锚地:自南山至凤岗一带水域。

  (三)油船锚地:自凤岗山至雨伞塭一带水域。

  (四)危险品船舶锚地:自凤岗山至雨伞塭一带水域。

  (五)避风锚地:自马滘桥至桥铺一带水域。

  (六)滞留船舶锚地:自马滘桥至桥铺一带水域。

  (七)非渔业船舶锚地:自龟山至八斗一带水域。

  第八条作业区划分:

  渔货渔需品装卸区:码头中段。

  危险品装卸区:南山码头至哨尾。

  供油区:凤岗山至雨伞塭。

  供冰区:码头西段。

  供水区:码头西段。

  修船区:下尾。

  水产品交易区:水产品市场。

  船舶掉头区:下尾至龟山。

  第三章  港区管理

  第九条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指挥,按规定的水域泊位停泊和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港内摩托艇航行速度限制在5节以下。

  第十一条凡造成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应按要求设立标志,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对影响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可强制打捞清除,全部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涉及本港濠江堤围水利工程及安全管理范围的除外,但不得影响其他工程建设和船舶安全)进行建设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渔港监督机关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同意后,由渔港监督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禁止在本渔港渔船停泊区、抛锚区以及濠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各60米范围内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六条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十八条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第十九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二十条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服从渔港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于离港前),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或出港时限,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签证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除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籍港。

   第二十三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本港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出港,必须办理出港签证,并在规定的时间离港。

  第二十四条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作业。

   第二十五条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向通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船舶以及在渔港内从事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规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港监督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港监督机关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五章  码头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到渔监机关申请,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靠泊,服从渔港监督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装卸和补给完毕的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三十一条进入码头的车辆或设施,必须服从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淤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第三十四条港内供油作业时,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现场要有人员看守,防止跑油、漏油。

  第三十五条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法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区域排放。

  第七章  海事处理

  第三十六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模范执行本港章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渔港监督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渔港监督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渔港监督机关和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港章由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港章自濠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施行。一九九五年颁布的《达濠渔港港章》同时废止。

  ***:达濠渔港港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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