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培育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培育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汕头市澄海区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
升级为企业培育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印发汕头市澄海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澄府办〔2016〕106号)的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17年起,对年度内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在本区注册并新进的规上限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和对年度内经区工商部门确认,在本区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以及在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中工作突出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实施扶持和补助。
第三条 培育扶持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对新进的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扶持。
1.对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2.对当年新进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3.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4.对当年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且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给予每家0.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二)对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中工作突出的镇(街道)、区直单位的经费补助。
1.对全面完成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年度目标各项任务分工责任的区直职能部门和在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中工作突出的区直部门给予通报,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全面完成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年度目标各项任务的镇(街道)给予通报,并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目标、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净增目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净增目标,每家按0.5万元的标准拨给补助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每家按1万元的标准拨给补助经费;按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目标,每家按0.1万元的标准拨给补助经费;没有全面完成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年度目标各项任务的镇(街道),不予拨给补助经费。
第四条 申报、审核及发放
(一)对企业的扶持补助。
1.新进规上限上企业的扶持补助,由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统计局会同所在镇(街道)确认后,再按责任分工分别送区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初审后,报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呈报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审定。
2.个体户升级为企业,且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扶持补助,由区工商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工商局会同所在镇(街道)确认后,报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呈报区政府按程序进行审定。
(二)对全面完成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区直部门的经费补助,由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通报名单及经费补助金额报区政府审定。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将对企业的扶持补助资金拨付给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对全面完成区下达的上规上限企业和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区直部门的经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非规上限上企业原则上不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纳税大户等各项通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分别由区经信局、发改局、商务局、工商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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