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安交警部门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减少、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巩固创卫复审迎检整治成果,以良好的城市环境迎接全国爱卫办对我市巩固发展创卫成果情况的暗访,近期,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主动牵头城管、交通、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中心城区的重点路段、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及相关单位注意:
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同时对驾驶人记3分。对妨碍正常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离现场。
严禁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
严禁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
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
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
严禁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共同构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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