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且顶层住户入口楼面高度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或层数高于5层(含5层)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限于2010年7月1日后已在本市设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并且首期缴存额已全部归集缴存到位的住宅);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二)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并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申请人及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城乡规划局公众网站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申办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同时向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部门报备审核。
第十五条 增设电梯的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在开工建设前,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经签认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建筑规划红线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施工合同》、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外来施工、勘察、设计企业须提交《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或进汕信息登记手续;
(六)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汕头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公安消防部门答复文件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八)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办理有关告知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增设电梯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注册手续。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增设电梯竣工后,申请人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因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的建筑面积由本梯实际使用的房屋基本单元业主共同分摊,并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有关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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