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2016年第2号(总第2号)
汕 头 市 旅 游 局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
2016年第2号(总第2号)
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营业地址:汕头市澄海国道324线莲上兰苑路段西、许可证号:L-GD01654、法定代表人:杜华雄、职务:总经理)因一直在其“旅游宣传折页”和该旅行社网页“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发布出境游旅游线路广告,涉嫌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该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规定,受到(一)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二)对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示该企业,公布日期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头市旅游局
2016年3月11日
汕头市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旅处罚字〔2016〕第3号
被处罚人: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杜华雄
地 址:汕头市澄海国道324线莲上兰苑路段西
电 话:0754-85117998、136****8428
据举报及省旅游局转办督办件称: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是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但是该旅行社一直在其“旅游宣传折页”和该旅行社网页“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发布出境游(欧洲豪华四国10天游、冰雪童话挪威芬兰11天游、韩国首尔济州四飞六天游等)旅游线路广告,涉嫌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到现场进行突击执法及调查取证,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在现场查扣“旅游宣传折页”以及用于发布旅游宣传广告的电脑等证据材料都证明你社存在发布出境游(欧洲豪华四国10天游、冰雪童话挪威芬兰11天游、韩国首尔济州四飞六天游等)旅游线路广告的违法行为。
你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对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处罚人汕头市乐翔国际旅行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凭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院办公大楼4楼,电话:0754-88975202。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市政府大门口信访室),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2016年2月22日